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起六十日向清 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三楼行政审批股,邮编:513100
联系电话:0763-78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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