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
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
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发布征地公告的,青莲镇、江英镇、杜步镇、太平镇、杨梅镇、大崀镇、小江镇、岭背镇、黄坌镇、秤架乡行政区域内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集体征收涉及到的果树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建筑物拆迁补偿。
二、办理补偿登记时间
自征地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时间,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各乡镇政府指定场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办法
(一)土地现状以征收土地预公告时的土地现状确定。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养殖水面(鱼塘):36400元/亩;
2.耕地(含水田、旱地):35067元/亩;
3.园地:27000元/亩;
4.林地:12000元/亩;
5.未利用地:10800元/亩;
6.建筑占地、宅基地;已办国有证的600元/㎡,集体证的建设用地400元/㎡,无办证但有基础的宅基地150元/㎡;
7.屋前屋后土地、门口坪等以耕地价格征用。
(三)青苗补偿:菜地、鱼塘2000元/亩;其他青苗1000元/亩。
(注: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植补偿,农作物间种水果的,只能选择一种作物补偿;属多年生长作物,根据其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四)留用地的处理办法:按照实际征用土地面积的10%计算。留用地的安置以货币折算补偿,补偿标准为70000元/亩,折合货币补偿后不再以土地安排留用地。
四、常见果树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常见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棵)
(二)果、树苗圃的一次性每亩补偿迁移费(含青苗补偿)5000元/亩。
(三)水果种植规格标准。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它果树,按同类经济价值给予合理补偿;超出种植规格的部分按苗圃补偿。
(四)树木、竹类补偿标准。(树木胸径以距地面50厘米起计量)
1.杉树、松树:胸径3厘米以下的树苗5元/株,胸径3.1至5厘米的15元/株,5.1至10厘米的20元/株,10.1至30厘米的30元/株,30.1至50厘米的40元/株,50.1至70厘米的50元/株,70.1至100厘米的80元/株,100.1厘米以上的150元/株。
2.桉树、杂树:胸径3厘米以下的树苗3元/株,3.1至5厘米的8元/株,5.1厘米至10厘米的10元/株,10.1至30厘米的20元/株,30.1至50厘米的30元/株,50.1至70厘米的35元/株,70.1至100厘米的50元/株,100.1厘米以上的100元/株。
3.杉树、松树、桉树、杂树每亩补偿株数不超过200株。
4.桂花树:树苗5元/株,胸径1至2厘米的25元/株,2.1至4厘米的50元/株,4.1至5厘米的100元/株,5.1至6厘米的150元/株,6.1至7厘米的200元/株,7.1至8厘米的250元/株,8.1至9厘米的300元/株,9.1至10厘米的350元/株,10.1厘米以上的最高补偿额为500元/株;其它名贵树种,按同类经济价值给予合理补偿。桂花树及名贵树种每亩补偿数不超过150株。
5.竹类:竹(撑高竹、勒竹、吊丝竹)高5米以上(含5米)能成材使用的5元/条,竹高5米以下的0.5元/条。有产笋竹(竹高6米以上,能出产竹笋的)150元/墩;无产笋竹(竹高2至6米,未能出产竹笋的)75元/墩;笋竹苗(竹高2米以下的)25元/墩。
6.其它竹类,竹高5米以上(含5米)的4元/条,竹高5米以下0.5元/条。竹类每亩补偿不超过150墩,超过150墩种植标准的按1000元每亩补偿竹青苗。
(五)迁坟补偿标准。
(六)征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公告后,凡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突击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凡属违章建筑、违法占地,一律不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构筑物、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标准楼房(檐高三米以上)建筑的补偿标准(建基面积部分土地按建设用地征用价计补):
(1)框架结构1400元/㎡;
(2)混合结构:1260元/㎡;
(3)砖木瓦结构:630元/㎡;
(4)泥砖瓦房结构:490元/㎡。
2.其它建筑(含檐高3米以下建筑)的补偿标准:
(1)楼顶梯间:
①混合、框架结构380元/㎡;
②砖瓦结构120元/㎡;
③石棉瓦或油毡纸盖顶60元/㎡。
(2)简易房屋(含柴房、猪舍、牛棚、厕所、杂物房):砖瓦结构180元/㎡,石棉瓦顶结构140元/㎡,混合结构350元/㎡。
(3)简易棚(含竹、石棉瓦、帆布等结构)70元/㎡,无墙体铁皮棚150元/㎡。
(4)阁楼:有板阁楼100元/㎡,无板阁楼50元/㎡。
(5)瓦房高4米以上按一层半面积计算。
3.其他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补偿标准:
(1)围墙:浆砌石250元/m³;干砌石110元/m³;砖砌围墙:12㎝墙47元/㎡,18㎝墙73元/㎡,24㎝墙91元/㎡;泥砖围墙:30元/㎡。
(2)晒场:60元/㎡。
(3)水井:手摇抽水泵井2500元/个;水井1500元/个。
(4)化粪池:150元/m³;荒废粪池70元/m³。
(5)水泥、塑料管(地下排水):口径20㎝以上40元/m。
(6)引水渠(三面光):50元/m。
(7)园地围园勒:30元/m。
(8)田间简易棚:混凝土结构350元/㎡;砖瓦结构140元/㎡;石棉瓦结构50元/㎡。
(9)砖砌炉灶:650元/座;砖砌水池:180元/个。
(10)室内装饰补偿。
4.其它:
(1)搬家补助费:以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为基数,以5元/㎡•次计补,共补1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原房屋征收面积为基数每月每平方补3元,一次性补半年;原征收住房如有租赁关系的由征收户自行解除,政府不作任何补贴。
(3)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补助费:按中国电信阳山分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4)有线电视迁移安装补偿费:按县广播电视台收费标准执行。
(5)空调拆装搬迁补偿:170元∕台•次。
(6)食用自来水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7)照明材料及安装费一次性每户补偿1000元。
(8)拆除有合法权属(农村)的小商店、小工场,其营业损失的补偿,按工商、税务部门核定的每月营业额15%补回6个月的损失。营业额以上缴税额款为计算依据,并以征收前6个月营业额总平均数计。
(9)禽畜养殖场搬迁费:
①猪养殖场在500头以上的,每头补偿30元;
②牛养殖场在50头以上的,每头补偿20元;
③羊养殖场在100只以上的,每只补偿10元;
④蛋鸡养殖场在2000只以上的,每只补偿2元;
⑤肉鸡养殖场在10000只以上的,每只补偿2元。
六、社会保险安置
按《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和《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文件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可在征收过程按实际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方案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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