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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阳城镇非县城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时间: 2020-05-19 09:12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阳城镇非县城规划区

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阳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阳山县阳城镇非县城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1798


阳山县阳城镇非县城规划区土地

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201711日后发布征地公告的,阳山县阳城镇非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集体征收涉及到的果树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建筑物拆迁补偿。

二、办理补偿登记时间

自征地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时间,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阳城镇政府指定场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办法

(一)土地现状以征收土地预公告时的土地现状确定。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养殖水面:45000/亩;

2.耕地:43335/亩;

3.园地:33335/亩;

4.林地:15067/亩;

5.未利用地:13335/亩;

6.屋前屋后土地、门口坪:43335/亩;

7.建筑占地、宅基地:已办国有证的600/㎡,已办集体证的建设用地400/㎡,无办证但有基础的旧屋地150/㎡。

(三)青苗补偿:菜地、鱼塘2000/亩;其他青苗1000/亩。

(注: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植补偿,农作物间种水果的,只能选择一种作物补偿;属多年生长作物,根据其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四)留用地的处理办法:以实际征用土地面积计算10%留用地。留用地的安置可以选择实地安置或货币折算补偿,货币补偿标准为150000/亩,折算货币补偿后不再以土地安排留用地。

四、土地征收常见果树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常见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棵)

规格

项目

胸围

胸围

胸围

胸围

胸围

胸围

胸围

1.5㎝以下

1.52.6

2.65

5.110

10.120

20.130

30.1㎝以上

柑桔橙

10

20

50

100

290

450

600

荔枝

16

30

46

127

270

475

550

龙眼

10

20

30

115

260

470

550

黄皮

8

17

26

100

250

360

500

芒果

8

17

26

60

165

330

400

柚果

8

17

26

100

235

350

530

番石榴

(鸡屎果)

7

15

20

90

195

290

350

木瓜

(无花果)

5

10

15

40

65

105

130

水蜜桃

8

14

20

90

170

365

455

枇杷

5

10

15

60

150

300

400

杨桃

7

14

20

80

160

360

480

沙梨

7

14

20

90

195

260

325

板栗

8

17

26

90

160

260

350

青梅

8

16

20

90

160

260

350

橄榄

9

14

23

60

180

330

420

青枣

8

14

20

50

100

150

200

桃树

5

10

15

50

150

230

280

李果

6

13

20

50

160

300

460

葡萄

5

10

15

60

100

150

200

树菠萝

8

14

20

60

150

230

300

香蕉

大蕉

8

7

10

20

50

100

150

柿子

6

6

21

91

220

479

600

注:

1.果树胸围以距地面30厘米位置进行计量。

2.火龙果树补偿标准为:当年种植未有水泥架40/墩;2年树有水泥架80/墩;3年挂果树有水泥架160/墩;4年以上挂果树有水泥架210/墩。

3.蚕桑补偿标准为:2500/亩。

4.茶叶补偿标准为:1年以上的10000/亩;23年以上的15000/亩;4年以上的20000/亩。

5.油茶补偿标准:油茶苗20/棵;无产的80/棵;有产的250/棵。

(二)果、树苗圃的一次性每亩补偿迁移费(含青苗补偿)5000/亩。

(三)水果种植规格标准。

序号

水果品种

高产密植规格(棵/亩)

1

菠萝

1200

2

荔枝、龙眼、水蜜桃

60

3

板栗

40

4

木瓜

200

5

香蕉、大蕉

300

6

柑橙

130

7

甘榄、葡萄、树菠萝

50

8

黄皮、柚果、沙梨

60

9

芒果、枇杷、青枣

80

10

三华李、番石榴、杨桃、青梅

70

11

油茶树

130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它果树,按同类经济价值给予合理补偿;超出种植规格的部分按苗圃补偿。

(四)树木、竹类补偿标准。(树木胸径以距地面50厘米起计量)

1.杉树、松树:胸径3厘米以下的树苗5/株,胸径3.15厘米的15/株,5.110厘米的20/株,10.130厘米的30/株,30.150厘米的40/株,50.170厘米的50/株,70.1100厘米的80/株,100.1厘米以上的150/株。

2.桉树、杂树:胸径3厘米以下的树苗3/株,3.15厘米的8/株,5.1厘米至10厘米的10/株,10.130厘米的20/株,30.150厘米的30/株,50.170厘米的35/株,70.1100厘米的50/株,100.1厘米以上的100/株。

3.杉树、松树、桉树、杂树每亩补偿株数不超过200株。

4.桂花树:树苗5/株,胸径12厘米的25/株,2.14厘米的50/株,4.15厘米的100/株,5.16厘米的150/株,6.17厘米的200/株,7.18厘米的250/株,8.19厘米的300/株,9.110厘米的350/株,10.1厘米以上的最高补偿额为500/株;其它名贵树种,按同类经济价值给予合理补偿。桂花树及名贵树种每亩补偿数不超过150株。

5.竹类:竹(撑高竹、勒竹、吊丝竹)高5米以上(含5米)能成材使用的5/条,竹高5米以下的0.5/条。有产笋竹(竹高6米以上,能出产竹笋的)150/墩;无产笋竹(竹高26米,未能出产竹笋的)75/墩;笋竹苗(竹高2米以下的)25/墩。

6.其它竹类,竹高5米以上(含5米)的4/条,竹高5米以下0.5/条。竹类每亩补偿不超过150墩,超过150墩种植标准的按1000元每亩补偿竹青苗。

(五)迁坟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土坟

800

双坟按同类坟加50%

砖坟

1000

水泥坟

1200

金塔坟

500

祖坟

土坟、金塔坟

4000

涉及600人以或两条自然村以上

砖坟、水泥坟

6000

(六)征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公告后,凡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突击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凡属违章建筑、违法占地,一律不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构筑物、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标准楼房(檐高三米以上)建筑的补偿标准(建基面积部分土地按建设用地征用价计补):

1)框架结构1400/㎡;

2)混合结构:1260/㎡;

3)砖木瓦结构:630/㎡;

4)泥砖瓦房结构:490/㎡。

2.其它建筑(含檐高3米以下建筑)的补偿标准:

1)楼顶梯间:

混合、框架结构380/㎡;

砖瓦结构120/㎡;

石棉瓦或油毡纸盖顶60/㎡。

2简易房屋(含柴房、猪舍、牛棚、厕所、杂物房):砖瓦结构180/㎡,石棉瓦顶结构140/㎡,混合结构350/㎡。

3)简易棚(含竹、石棉瓦、帆布等结构)70/㎡,无墙体铁皮棚150/㎡。

4)阁楼:有板阁楼100/㎡,无板阁楼50/㎡。

5)瓦房高4米以上按一层半面积计算。

3.其他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补偿标准:

1)围墙:浆砌石250/m³;干砌石110/m³;砖砌围墙:12㎝墙47/㎡,18㎝墙73/㎡,24㎝墙91/㎡;泥砖围墙:30/㎡。

2)晒场:60/㎡。

3)水井:手摇抽水泵井2500/个;水井1500/个。

4)化粪池:150/m³;荒废粪池70/m³

5)水泥、塑料管(地下排水):口径20㎝以上40/m

6)引水渠(三面光):50/m

7)园地围园勒:30/m

8田间简易棚:混凝土结构350/㎡;砖瓦结构140/;石棉瓦结构50/㎡。

9)砖砌炉灶:650/座;砖砌水池:180/个。

10)室内装饰补偿。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价

备注

1

耐磨砖

50×50    60元∕㎡

 

40×40    58元∕㎡

 

2

彩秞砖

55元∕㎡

 

3

60×60红花地砖

85元∕㎡

 

4

抛光砖

60×60   87元∕㎡

 

5

30×30地砖

50元∕㎡

 

6

抛光砖脚线

13㎝高地脚线50元∕㎡

 

30㎝高地脚线52元∕㎡

 

7

彩砖墙裙

55元∕㎡

 

8

门面条砖镶贴

70元∕㎡

 

9

水磨石地面(已打滑)

55元∕㎡

 

10

15×15白瓷砖

45元∕㎡

 

11

20×30墙砖

48元∕㎡

 

12

20×12地脚砖

46元∕㎡

 

13

30×30防滑砖

55元∕㎡

 

14

铝合金窗

160元∕㎡

 

15

窗帘及木盒板一个

150元∕个

 

16

铝纱窗

110元∕㎡

 

17

铝玻璃窗

140元∕㎡

 

18

铝防蚊网页

110元∕㎡

 

19

不锈钢防盗网

120元∕㎡

 

20

方铁防盗网

80元∕㎡

 

21

8公厘无支防盗网

80元∕㎡

 

22

铁门

疏栏230元∕㎡;密封280元∕㎡

 

23

塑钢豪华门

双层2100元∕扇;单层900元∕扇

 

24

铝金门

250元∕㎡

 

25

夹板门、门套

450元∕套

 

26

卷闸门

110元∕㎡

 

27

对讲电话门

4000元∕套

 

28

铝玻璃门

210元∕㎡

 

29

大门套(连门)

800元∕套(门套300/个)

 

30

房门套(连门)

700元∕套

 

31

不锈钢大门拆装费

300元∕套

 

32

中级铁门

210元∕㎡

 

33

窗沙门

90元∕㎡

 

34

铜心线

1.5平方1.3元∕米;2.5平方2元∕米;

4平方3元∕米;6平方4.8元∕米

 

35

普通线

2.5平方0.5元∕米;4平方0.6元∕米;

6平方0.8元∕米

 

36

刮塑

10元∕㎡

 

37

4分镀锌水管

12元∕米

 

38

6分铁管

15元∕米

 

39

托板(有瓷片)

110元∕㎡

 

40

大厅吊灯拆装费

60元∕个

 

41

吊灯石膏盆

30元∕个

 

42

石膏线

20元∕m

 

43

单砖间墙

47元∕㎡

 

44

红砖墙(12㎝)

47元∕㎡

 

45

厅墙喷涂

13元∕㎡

 

46

油扫杜邦漆

12元∕㎡

 

47

锌铁皮

45元∕㎡

 

48

马赛克

50元∕㎡

 

49

大小方格吊顶天花

80元∕㎡

 

50

吊角线板

15元∕m

 

51

灶台碗柜

100元∕㎡

 

52

玻璃柜(入墙)

300元∕㎡

 

53

铝玻璃隔墙

140元∕㎡

 

54

塑胶雨逢

100元∕㎡

 

55

空调拆装费

170元∕台

 

56

闭路拆装费

按县广播电视台规定价格补偿

 

57

电话拆装费

按中国电信阳山分公司规定价格补偿

 

58

网线拆装费

按相关网络部门规定价格补偿

 

59

不锈钢门

1100元∕个

 

60

大理石地板

130元∕㎡

 

61

实木地板

120元∕㎡

 

62

木墙裙

80元∕㎡

 

63

大理石橱柜

850元∕米

 

4.其它:

1)搬家补助费:以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为基数,以5/㎡•次计补,共补1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原房屋征收面积为基数每月每平方补3元,一次性补半年;原征收住房如有租赁关系的由征收户自行解除,政府不作任何补贴。

3)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补助费:按中国电信阳山分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4)有线电视迁移安装补偿费:按县广播电视台收费标准执行。

5)空调拆装搬迁补偿:170元∕台•次。

6)食用自来水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7)照明材料及安装费一次性每户补偿1000元。

8)拆除有合法权属(农村)的小商店、小工场,其营业损失的补偿,按工商、税务部门核定的每月营业额15%补回6个月的损失。营业额以上缴税额款为计算依据,并以征收前6个月营业额总平均数计。

9)禽畜养殖场搬迁费:

猪养殖场在500头以上的,每头补偿30元;

牛养殖场在50头以上的,每头补偿20元;

羊养殖场在100只以上的,每只补偿10元;

蛋鸡养殖场在2000只以上的,每只补偿2元;

肉鸡养殖场在10000只以上的,每只补偿2元。

六、社会保险安置

按《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和《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文件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可在征收过程按实际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方案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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