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县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教育重大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三)教育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重大工作部署的措施;
(六)其他对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教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依法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
(一)决策事项由负责股室组织实施,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决策事项负责股室要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材料及档案要妥善管理,决策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决策完成后要做好存档。
(三)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负责股室提交局党组会或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时,必须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情况,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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