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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山县五保供养和低保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3-04-19 00:00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阳府办〔2013〕12号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山县

五保供养和低保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阳山县五保供养和低保审核审批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阳山县五保供养和低保审核审批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保和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43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依据本办法开展五保、低保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条  县民政局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五保、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五保和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认定五保对象的三个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六条  持有本县农村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五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五保以个人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片区党政服务站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五保、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低保。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低保:

(一)在本县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县民政局出具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县民政局出具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选择户主户籍地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低保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局及乡镇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打散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如利息收入、土地、房产出租;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如购买公益性彩票中奖的收入。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办法核算家庭收入:

(一)外出打工三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且又在县外打工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计算收入;在本县打工且有一技之长的,每人每月按1200元计算收入;其他则按每人每月1000元计算收入;

(二)短期(三个月内)外出打工,人力车运输、小商小贩以及雇工、钟点工、修理工及其他从事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和第二职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

(三)种养业按产出物资市场价折价总额计算纯收入:粮食一般按30%计算,水果、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一般按50%计算;养殖业收入一般按市场价折价总额的40%计算。日常吃用的蔬菜能自给的每人每月按15元计入收入,燃料能自供的按每人每月15元计入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计算办法。赡养人的家庭人口,以低保标准120%为起点,确定其家庭应留生活费,计算公式:家庭应留生活费=低保标准×120%×家庭人口。凡是赡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低保标准120%视为无赡养能力,超过的视为有赡养能力;

(五)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六)对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自行维持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定收入的特殊家庭,其收入可采取比较法(与相同或相似职业的人员以及所在周边生活条件相近家庭作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收入)、评议法(即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决定其生活状况和收入)测算其收入。

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经营收入的摩托车除外)、债权,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核对信息。乡镇政府可通过有关信息渠道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核对,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意见,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可以信函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家庭经济信息状况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驻村(居)干部组织该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居)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宣读政策。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读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五保、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送县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在审批低保时,应当邀请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的低保经办人参加,县民政局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在提出低保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低保经办人的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第二十八条  低保的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县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家庭人数进行计算。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五保户,通过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固定的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固定的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拟保障金额。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五保金或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七章  资金发放

第三十条  五保金和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信部门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第三十一条  发放五保和低保存折时,由乡镇政府出具有关证明,由五保对象或低保对象凭身份证到银行直接领取存折。

第八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局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政府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五保户,各乡镇每半年要出具生存证明。

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其他人员,由县民政局或乡镇政府不定期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对五保户和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五保和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应当保护五保和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五保、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民政局设立监督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763-7801429,乡镇政府应当公开五保、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五保、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明确责任。申请人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要由乡镇驻村(居)干部签名确认;乡镇政府上报到县民政局的台账,必须由经手人、分管领导、乡镇长签名确认;县民政局在审批汇总表里必须由经手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拒不受理,或在申请过程中对第一手材料进行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家庭或个人骗取五保金或低保金的,扣发乡镇驻村干部当年的奖金,同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因在五保、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五保、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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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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