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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0-03-06 10:58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QYYSFG2020002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阳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阳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认定指导意见

 

为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成员身份的确认要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等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成员身份,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应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以下简称改革基准日)一致,建议以农业部确定的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即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成员登记基准日和改革基准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户籍在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关系,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经司法裁判、行政决定等有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三)程序取得。对于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范畴之外的部分特殊情况和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程序民主讨论同意后,也可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有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成员登记基准日止具有本村农业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具有本村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因服义务兵役将户籍从本村迁至部队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因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籍从本村迁入就读学校或学校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在登记基准日前将户籍迁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成员登记基准日止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具有本村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因政策性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登记基准日前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

8.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在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经依法判决由其携带抚养的子女。

9.结婚前具有本村户籍,结婚后将户籍迁出本村,在离婚后将户籍迁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经依法判决由其携带抚养并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子女。

10.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的并随其入户的子女,以及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或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2.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3.经司法裁判、行政决定等有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2.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

3.登记基准日户籍未迁入的嫁入妇女、入赘女婿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

4.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5.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人员。

(三)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人员,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在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不具有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特殊情形,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义务兵退役后一年内未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因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籍从本村迁入就读学校或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在毕业或者肄业后一年内未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7.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成员的认定程序

(一)成立调查小组。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小组,全面开展人口调查摸底,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各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二)制定成员管理办法。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组织的成员管理办法(包括成员身份确认程序、范围、方式、标准等),镇级人民政府对办法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该办法应经成员(代表)大会(本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本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表决,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成员资格,形成初步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编制成员清册,并将成员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模块,实行信息化管理。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上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六、成员资格认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复印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及归档材料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存入档案。

(三)成员资格认定后,因特殊原因、情况变化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成员资格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议决定,调整或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成员资格认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七)本意见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民主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八)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九)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十)本意见由阳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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