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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山县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9-10-29 00:00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关于印发阳山县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阳山县老年人优待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阳山县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凭《清远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优待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进入县内各公园免收门票,进入县辖区旅游景点游览享受半价优惠。

第六条  老年人在县城内乘坐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阅览证。免费进入博物馆参观(外地来办展的除外)。老年人到影剧院观看演出、到群众艺术馆和体育馆进行娱乐健身活动,享受半价优惠(对外承包经营或租场演出除外)。

第八条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第九条  县内的公立医院,要设立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老年人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立老年人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及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邮政、电信、银行、车站、轮渡、商场、饮食、维修等行业,应当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制定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报装住宅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优惠收取工程费用。

第十二条  共青团、教育等部门应组织青年、团员和少先队员志愿定期定户,分片包干,为孤寡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老为老服务工作,建立老年人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四条  户籍在本县内的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人民政府每月发给150元的长寿保健金,9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每月发给1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五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优待证》由清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优待证》,经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清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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