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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山县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5-16 00:00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关于印发阳山县骨灰安放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阳山县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阳山县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县骨灰安放管理,杜绝骨灰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户籍在本县或非本县户籍但在本县辖区内死亡火化的骨灰,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本县辖区内的骨灰安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实施对本县辖区内骨灰的安放管理工作;宣传骨灰安放的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安放的活动;制定管理措施;检查监督骨灰安放管理,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行为。

第三条  积极倡导骨灰树葬、花葬、撒散等骨灰处理方式,大力推行骨灰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集中安放方式。我县的骨灰处理方式:

(一)安放县殡仪馆骨灰楼;

(二)安放阳山天府园公墓;

(三)安放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公益性墓地;

(四)自行存放于住宅。但自行存放于住宅的,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二次土葬。

(五)可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树葬、花葬、撒散进行处理。

第四条  建立凭《骨灰领取承诺书》或《墓地证书》领取骨灰制度。县殡仪馆对骨灰领取要进行造册登记,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骨灰去向的跟踪管理。

(一)丧属领取骨灰时,必须出具由镇社会事务办(或镇殡改办)开出的《骨灰领取承诺书》,或阳山天府园公墓管理所开出的《墓地证书》。

(二)没有出具《骨灰领取承诺书》或《墓地证书》的,由县殡仪馆负责暂时存放保管。火化后的骨灰在30天内由殡仪馆免费保管,超出时限则按有关规定收费;凡不按规定缴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的骨灰处理,经社会公告3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则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严禁骨灰装棺土葬或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凡发现骨灰装棺土葬或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的,由乡镇政府责令丧主限期清理,挖掘坟墓,恢复地貌,一切费用由丧主负责。

第六条  国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去世火化后的骨灰,安放在县殡仪馆骨灰楼、阳山天府园公墓中,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树葬、花葬、撒散处理,也可以自行存放于住宅,但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二次土葬。违反规定的,单位一律不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并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非本县户籍的骨灰带离县殡仪馆,属本省户籍的,凭安放地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领取,属外省的,凭火化证领取。

第八条  如丧属不保留骨灰的,由丧属签字委托殡仪馆处理,殡仪馆作好登记并存档。

第九条  县殡仪馆和天府园公墓必须按照《广东省殡仪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县殡仪馆和阳山天府园公墓要坚持诚信服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切实维护殡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做到“六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负责对县殡仪馆的骨灰去向及在阳山天府园公墓中的骨灰存放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县殡仪馆和阳山天府园公墓应建立骨灰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员,严格骨灰管理登记手续。建立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骨灰遗失或被盗。

第十三条   县殡仪馆和阳山天府园公墓要建立骨灰寄存登记档案,详细登记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存入日期、寄存时限、安放位置、编号以及丧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并办理《骨灰安放证》或《墓地证书》。

第十四条  严格安全制度。凡需在县殡仪馆骨灰楼取出骨灰拜祭的,应在工作人员指引下领取并到指定的区域祭拜,骨灰放回原位时也应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对放回的骨灰要核对检查。倡导用鲜花等不领取骨灰盒的拜祭方式。

因骨灰树葬、花葬、撒散等情况,骨灰不再寄存时,凭有效证件办理,并收回《骨灰安放证》。

第十五条  县殡仪馆的骨灰楼要进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以往的有关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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