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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0-09-09 00:00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阳府办〔2010〕70号


关于印发阳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阳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利局反映。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阳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维修基金来源。一是每年县财政下拨的年度维修基金;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中核定的维修费和折旧费。

第二条  维修基金管理。县财政下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基金,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由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取,由县水利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村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设立专账,实行“专户储存、指导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各饮水工程积累的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各个饮水安全工程,不得调剂使用。

第三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凡按照规定正常管理,及时足额交纳水费,提取维修费和折旧费的,均列入县财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叉、不调剂”。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保质期内,不得动用各种维修基金。

第四条  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各行政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县水利部门归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合理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规范管理。对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小型维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里列支,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利局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核准后做出维修预算,审批后运用县财政维修基金给予维修费用50%的补助。

第五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可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六条  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审计。为管理和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每年3月中旬,县水利部门会同县审计部门要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做出检查报告,并抄送县政府和县财政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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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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