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
殡葬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殡葬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
殡葬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我县殡葬管理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责任和要求
(一)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有一名领导具体分管该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制度。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殡葬管理规章制度。
(三)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去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并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干部职工亲属去世后遗体都实行火化。
(四)推行厚养薄丧﹑文明办丧,不大操大办丧事。倡导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把亲人的骨灰安放在骨灰楼、公墓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撒海、树葬、花葬等生态文明殡葬活动。切实保护土地,严禁乱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土葬。
(五)医疗机构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并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患者死亡情况上报县殡改办。在医院(卫生院)死亡的人员,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书,及时通知县殡仪馆,由殡仪馆收运尸体,不允许死亡人员的亲属或“地下仵作”偷运尸体出医院(卫生院),否则追究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县公安机关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死亡遗体的火化工作。凡在本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现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检查或鉴定后,应及时通知县殡仪馆,由殡仪馆收运尸体代存,尸体实行火化,公安机关协助殡仪馆向死者家属收回存放,火化尸体费用。
(七)在医院死亡或交通事故死亡人员遗体需要运回原籍火葬的,应由原籍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保证火葬证明,由县殡仪馆负责运送,运送费用由死者家属、亲属或交通事故责任人负责。
(八)我县国家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去世后,一律实行火化。火化后的骨灰要实行统一管理,可安放在骨灰楼、公墓或参与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撒海、树葬、花葬等活动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一律不给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并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表彰奖励办法
对认真落实县政府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殡葬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罚则
违反县政府规定搞土葬的,给予单位﹑单位责任人以及主要丧主以下处罚:
(一)本单位出现干部﹑职工死亡不实行火葬和出现骨灰乱埋乱葬或装棺土葬的情况,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轻则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黄牌警告,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
(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不实行火葬和出现骨灰乱埋乱葬或装棺土葬的,由本单位扣发主要丧主全年奖金,主要丧主是公务员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否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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