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YSFG2022003
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县城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设范围:县城建成区范围,东至城东派出所,南至城东派出所,西至清连高速与官陂河交汇点,北至贤令山,含城北、城南、城西及城东片大部分区域。范围涵盖韩愈大桥——韩愈南路(碧桂园小区南边道路)——清连高速阳山大道南至官陂河段连线以北,花溪大桥——韩愈北路——贤令山牌坊——韩愈东路——移民新村最东端连线(即花溪大桥——仙水农庄——贤令山牌坊——移民新村最东端连线)以南,城东派出所——东北山边连线以北、以西的城镇及村庄区域。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退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所划定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在2023年6月30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市场监管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燃料或锅炉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推进落实集中供热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六)阳城镇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煤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七)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阳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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