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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阳山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十四届第18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和十七届第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阳山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阳山县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收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21〕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是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规定所称的城镇,是指县城及建制镇、城镇化的街镇(集镇)。各风景名胜区、城镇化程度较深的工业园区等可参照本规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在阳山县城镇化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阳山县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依照国家、省政策调整的有关征收部门,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处理成本的原则核定。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分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对经营性质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方法。收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批准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原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改称为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原由环境卫生主管等部门负责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调整执行,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建制镇、城镇化的街镇(集镇),各风景名胜区、城镇化程度较深的工业园区等依照本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成本投入进行核算,落实开征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征缴。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率,可以采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结合人工等成本提取合理的代收手续费,报取当地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理。
第十条 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委托物业管理的单位、物业生活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须按环卫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密闭、防污水滴漏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对区域内生活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标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含大、中、小型酒店,食堂、饭店等餐饮机构产生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等有关费用。
城镇居民小区物业费中包含的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生活垃圾站、点的费用)不属于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责令限期整改。对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可依法进行处罚。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由价格检查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应采用免税票据,收费单位应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落实收费的有关工作,同时,使用合法票据,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审计、监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阳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条例》(阳府〔2004〕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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