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YSFG2022001
关于阳山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
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
工作方案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阳山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进行补充:
一、 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自行关闭并拆除场内养殖设施,签订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在关闭的场地养殖畜禽,并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联合验收达标的,由县财政按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二、2022年5月31日后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并拒绝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三、整治范围和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21〕15号)执行。如养殖场去除养殖功能化后业主用作非养殖设施用地的,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好林业、自然资源等合法用地手续后,也可以根据《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加快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7〕19号)给予补偿。
四、本补充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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