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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时间: 2019-12-18 11:33    来源: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点击: - 【字体:

 

QYYSBG2019003

 

阳发改〔2019〕22号

 

 

关于印发《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8日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查处违法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四)采取拒绝提交、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的;

  (五)被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威胁、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本规则第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违法所得 5 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 2倍或者 1 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 3 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 4 倍或者 5 倍;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一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1 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2 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3 倍;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 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 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 60%;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 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 40%至 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 60%。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上应给予15日期限。

  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粤粮法[2012]88号)执行。

  第十八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

  (一)经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

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二)经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

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检查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权责内容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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