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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林发〔2021〕26号
关于印发《阳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阳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加工行为,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木实现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阳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山县林业局
2021年11月3日
《阳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阳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加工行为,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木实现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广东省林业局2020年第1号公告》、《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利用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获得阳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在我县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的,必须遵守本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条 对阳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疫木加工,确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
县林业局可就地就近选择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负责疫木变性处理企业选取和检疫监管工作。
第三条 疫木除治性采伐申办的规定。对申请办理疫木除治性采伐申请者要求应向辖区林业工作站提交申请书(明确定点加工企业名称和松木除害处理方式)和定点企业处理的证明材料;审批后提交“疫木采伐承诺书”(明确定点加工企业名称、松木流向说明及除害处理方式)等。
第四条 疫木安全利用除治的规定。定点企业必须取得疫木除治性采伐许可后,按照疫木除治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疫木安全利用除治,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的技术标准除治的,应做好登记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同意后的方式进行处理,不能擅自改变方式除治。
(一)定点企业必须建立除治队伍人员档案并办理人员人身意外保险;除治队伍人员上山采伐作业前必须做好采伐作业安全培训;采伐作业时应统一穿着明显标志服装,并携带配有照片、姓名的公司身份证件;加强采伐作业管理,严禁疫木流失。
(二)定点企业除治队伍作业前必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报告,由辖区人民政府将《阳山县 镇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监管人员名单统计表》(附表1)、辖区林业工作站将《阳山县 镇林业工作站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监管人员名单统计表》(附表2)和定点企业将《定点企业清理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人员名单统计表》(附表3)报本局备案;
(三)清理数量和处理数量以当地乡镇政府派出监管人员、辖区林业工作站派出监管人员和定点企业派出管理人员每天进行三方签字确认《阳山县 镇政府清理病死松树每天处理台账记录表》(附表4),所有下山疫木必须及时运往定点企业,当日做好吨数登记台账。
第五条 疫木收购及运输的规定。定点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可以收购、运输有合法来源的疫木。
(一)定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购疫木,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疫木,不得拒收责任区疫木;收购非本企业除治队伍采伐的疫木,需签订收购合同,并报告县林业局同意。
(二)辖区乡镇政府疫区疫木监管人员和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疫木运输管理工作,由辖区林业工作站做好辖区乡镇疫木安全利用登记管理台账(调运地点、调运时间、重量、调运单位、调运人签名及联系电话、监管人员签名及联系方式等,见附表5)。每车调运照片(用水印相机拍照)存档工作及调运地辖区林业站调运前,要提前通知到达地县定点企业,做好对接监管及疫木进厂后拍照及台账签名确认等工作。
调运前辖区林业站安排站疫区疫木监管人员到调运现场用水印相机完成调运照片两张存档,第一张是在完成装车后要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镇林业工作站监管人员、调运司机和显示运输工具车号同框照片;第二张是在运输工具最后固定结处加有阳山县 乡镇林业工作站印章的封条照片。如在县定点加工企业所在地内调运松材线虫病疫木(含除治性采伐松树)的,由辖区林业站同样分别安排调运地监管人员和到达地监管人员拍照及做好台账登记签名等监管工作备查。
县定点加工企业的运输疫木要用车厢全封闭的车辆,或疫木装车后,表面必须用防水布或塑料编织布或孔径不超过0.5cm的网遮盖,用铁线捆紧。并在最后固定结处加有阳山县 乡镇林业工作站印章的封条,由接收单位定点加工企业拆封,中途不得拆封。
定点企业加强疫木运输管理,运输疫木要用车厢全封闭的车辆,或疫木装车后,表面必须用防水布或塑料编织布或孔径不超过0.5cm的网遮盖,用铁线捆紧。并在最后固定结处加有阳山县 乡镇林业工作站印章的封条(见附表6),由接收单位定点加工企业拆封,中途不得拆封。
(三)县定点加工企业必须组织专业车队运输疫木、小径材,运输开始前各运输车辆的车主名称、驾驶员、车牌号码等有关资料,必须报本局及辖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第六条 疫木入厂管理的规定。经许可同意的定点企业厂区为存放、加工、除害处理疫木的合法区域,因防疫需要临时设置的疫木堆场需报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
县定点企业对进厂疫木必须实行电子过磅,建立疫木入厂登记台账(入厂时间、重量、疫木来源、辖区林业工作站签名确认等);进厂疫木必须疫木堆场规范堆放,与其他木材或产品的堆放应相对隔离。要求疫木到达之日起48小时内处理完毕。
县定点企业除建立入厂台账还要留存每车进厂现场用水印相机两张照片备查,第一张是在封条拆封前县定点企业管理人员和调运司机同框照片;第二张是在封条拆封后县定点企业管理人员和调运司机同框照片。
第七条 疫木加工除害处理的规定。定点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加工除害处理,除害处理技术指标严格参照《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技术规范》(GB/T23477)和《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国家标准》(GB/20427)执行。
松木与其它木材要分类加工,加工后的半成品及时进入规定区域,不得混放;旋切片厂的旋切单板厚度不得超过0.3厘米;其它切片厚度不得超过1厘米;
粉碎(削片)定点除害企业的粉碎物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
疫木加工除害处理必须在林业部门规定安全期内进行,逾期未能加工完的疫木必须在本机关监督下,由企业组织销毁或应急药物除害处理,并对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加工剩余物)。
第八条 定点企业厂区管理的规定。必须具备与疫木除害处理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厂区采取封闭管理,疫木堆放场、疫木除害处理区、除害成品区等应该相对隔离独立。
必须具备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备(包括加工剩余物设备);厂区合理设置监控设备,可全过程在线监控,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三个月;疫木堆放场具有能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设备,指派专人对疫木安全利用场所周围的松林实施常年监测,做好监测记录。
第九条 疫木制品出厂管理的规定。出厂制品必须除害处理到位,并按要求及时填写出厂单,建立出厂销售登记台账(出厂时间、销售去向单位、数量),出县的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检疫许可。
板材定点除害企业所有销售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加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除害处理防伪标识。
疫木粉碎(削片)物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用于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严禁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利用。
第十条 其他管理
(一)企业必须做到合法经营;
(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专家论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要求进行生产加工,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疫木安全利用的法规,企业工人了解有关松材线虫病的基本知识,按要求参加本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承诺“上墙”,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做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资料的建档工作;
(五)每半月定时上报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旬报表,积极配合本机关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剩余物(无法利用的松疫木、枝桠、树皮等)必须集中堆放,集中除害处理或烧毁,不得流失;
(七)每年3月底至翌年9月底,厂区周围悬挂松褐天牛诱捕器,诱捕天牛成虫,防止疫情传播;
(八)每年自觉接受广东省林业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疫木变性企业开展抽查工作。
(九)保持厂容厂貌整洁。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阳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阳山县 镇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监管人员名单统计表》
2.《阳山县 镇林业工作站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监管人员名单统计表》
3.《定点企业清理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人员名单统计表》
4.《阳山县 镇政府清理病死松树每天处理台账记录表》
5. 乡镇疫木安全利用登记管理台账
6.阳山县 乡镇林业工作站印章的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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