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YSFG2021003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阳山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5日
阳山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以下统称农村集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使用权)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等交易行为,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事项。
本办法不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四)农村集体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过程依法接受纪检部门和农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镇(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镇(乡)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配备工作人员。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三章 交易机构
第九条 县、镇(乡)人民政府分级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协助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六)代收、代退项目保证金;
(七)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八)对进场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以及登记备案。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按照标的金额的不同进行分级进场交易,达到下列情况的必须进场公开交易。
(一)合同标的总额50万元(含)以上单宗资产资源应进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二)合同标的总额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宗集体资产资源应进入镇(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未达到必须进场公开交易条件的集体资产资源,出让方(出租方)向属地镇(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自行组织交易或进场公开交易。采用自行组织交易的,需将交易结果报属地镇(乡)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结果公示。
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二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同、契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出让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通过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定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条 凡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采取招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评标方法和标准。
(二)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按照交易标准、程序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请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六条 县、镇(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统一对外发布流转信息。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
(一)项目审批。实施公开交易前,业主(出租方等)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备案,对符合要求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
(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已通过项目公开交易申请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经村民民主表决统一价格后,进行交易,如不能统一价格,则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等)及交易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合同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交易申请。经民主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业主(出租方等)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30日内未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所需的资料。
农村集体应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不限于)资料进行审核:
1.提交《交易委托书》;
2.拟定的交易合同(如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使用《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3.根据职权,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4.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业主(出租方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属重大事项的,按农村集体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项目受理。交易服务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受理,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或对资料不齐备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补齐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项目、经告知后仍无法补齐资料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交易申请,应不予受理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理由。
(五)信息发布。对受理的交易申请,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主(出租方等)提供的项目资料,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络平台发布交易信息;业主(出租方等)同时要在项目所在地公布交易信息,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个自然日。
业主(出租方等)需要变更发布信息的,须在交易日3天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7个自然日。
(六)组织交易。交易服务机构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可取用协议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无人提出交易申请的,经业主(出租方等)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资料后另行组织交易。
(七)中选公示。业主(出租方等)于交易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前确认交易结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络平台和项目所在地同时发布交易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受托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标的情况、挂牌、竞价价格、竞得人及成交价格;交易方式、时间及地点;其他应载明的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八)发出中选通知书。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业主发出中选通知书。
(九)出具进场交易证明。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所在的交易服务机构出具进场交易证明。
(十)合同签订。中选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合同,并交一份到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如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业主(出租方等)签订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中选资格,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十一)颁发交易鉴证书。交易合同经转出方(业主)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县级交易服务机构统一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县级交易服务机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对每一宗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服务机构应中止或终止该次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活动,并发布项目中止或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项目交易活动的;
(二)司法机关要求中止或终止项目交易活动的;
(三)出现影响项目交易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生有效投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的,交易当事人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处理;无法按合同约定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个人产权自愿进场交易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交易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
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业主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对竞得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业主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组织或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农村集体和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阳府办〔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阳山县 镇(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申请表.doc
3.阳山县___镇(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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