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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8-20 16:49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QYYSFG2021002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开展

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

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阳山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十三届第80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和县政府十六届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阳山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

(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管理,营造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清环〔2021〕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和谐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发展与防治并重、部门指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维护稳定”为原则,综合运用鼓励引导、行政执法和政策补助等方法,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二、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全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促进畜禽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清理整治范围及补偿事项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根据《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阳府〔2020〕48号),我县畜禽禁养区范围如下:

1.全县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自然保护区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其他区域。

3.全县各乡镇的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清理整治对象,包括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1.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2.养殖专业户: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或存栏30至299头,奶牛存栏5至99头,肉牛年出栏10至49头或存栏20至99头,蛋鸡存栏500至1999只,肉鸡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羊年出栏30至99只或存栏30至99只。

(三)补偿事项。

1.补偿对象

(1)对在2020年9月9日前建成,并在《阳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划定中列入禁养区范围内的且自愿关闭拆除或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予以补偿。

(2)对确定为2020年9月9日后开办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业主自行清理,相关设施的拆迁及搬迁不予补偿、补助。

2.补偿原则

(1)对在2020年9月9日前建成,并在《阳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划定中列入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2021年8月30日前与所在镇政府签订《阳山县畜禽养殖场自愿拆迁协议书》,在2021年10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自行关闭并拆除场内养殖设施,签订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在关闭的场地养殖畜禽,并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联合验收达标的,按标准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范围为畜禽养殖设施,其他设施如仓库、宿舍、办公楼等不列入补偿范围。畜禽养殖设施计算面积以滴水线内为准。补偿标准参照2017年《阳山县加快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中的标准执行。畜禽养殖场养殖的活体由业主自行处置,不予补助。该补贴标准适用于按规定时间内自行拆迁的禁养区养殖场。

(2)2021年10月30日后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并拒绝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须在2021年10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并进行复耕,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工作步骤

全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基本情况,梳理清理整治对象清单,确保数据全面、真实。

(二)宣传发动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防治畜禽粪便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向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专业户宣传关闭或搬迁的必要性,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户)的思想工作,引导其积极配合。各乡镇要向辖区内所有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发出告知书,告知养殖场其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事实及禁养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全面清理整治阶段(2021年8月中旬至12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属地乡镇政府劝导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停止新进畜禽苗,自行清拆养殖栏舍,已存栏的畜禽限期出栏或搬迁。出栏或搬迁后自行清拆栏舍,做好复原复绿工作。

对在禁养区内逾期未按要求关闭的,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强大打击合力,依法强制关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回头看”阶段(2022年1月至2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防范复养,确保清理整治彻底。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阳山供电局分管领导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指导,组织开展清理整治验收工作,核定乡镇上报的清拆养殖设施面积和资金补偿额度。

各乡镇政府要相应成立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具体抓好辖区内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调查摸底,确定整治对象,进行清理公示;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对不按时限自行清理整治的养殖场(户),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清理清拆,并做好清理清拆过程中畜禽转移和防疫工作;负责清拆养殖设施面积的量度和资金补偿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户)送达法律文书。

2.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负责草拟阳山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总体工作进展情况;联合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开展督导工作;会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禁养区清理整治验收标准。

3.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复核乡镇摸查上报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监督指导全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制定禁养区清理整治验收标准;负责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后的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做好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防疫和搬迁转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4.县委宣传部:负责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为清理清拆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6.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偿资金,监督检查清拆补偿资金的使用。

7.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清理整治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8.县水利局:会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清理整治任务;会同各乡镇政府督促所属供水企业停止向违法建设的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供水。

9.县林业局:会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各级自然保护区、涉及国家和省的生态林范围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清理整治任务。

10.县司法局:负责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协助做好诉讼等法律事务。

11.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行动期间的信访工作。

12.阳山供电局:配合对到期限不整治清理的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作停电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落实责任。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树立属地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联合乡镇政府推动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县政府将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瞒报谎报、清拆面积弄虚作假、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及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畜禽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全面深入、及时宣传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争取养殖场(户)的理解和支持,为开展清理整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按时限要求,认真履行单位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政策解释和劝导,密切关注养殖场(户)的动态,及时排查和化解各种矛盾,防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群体事件和其他过激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资金保障。根据市的要求,落实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资金保障,对禁养区内自愿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依法按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政府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将调查摸底情况、清理整治进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清理整治工作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畜禽养殖禁养区告知书.doc

附件2:阳山县畜禽养殖场自愿拆迁协议书.doc

附件3:自行拆除养殖栏舍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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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20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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