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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山县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21-05-28 17:19    来源:阳山县司法局   点击: - 【字体:

 

QYYSBG2021004


阳司[2021]11号

关于印发《阳山县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阳山县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反映。



阳山县司法局

2021年5月28日



阳山县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阳山特色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现结合我县实际,修订《阳山县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建立适合阳山实际的律师调解工作机制,规范律师调解工作流程,形成覆盖全县、高效、规范的律师调解工作制度,为平安阳山、和谐阳山、法治阳山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三)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四)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五)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六)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组织机构

  县司法局为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统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律师调解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律师调解工作中重大的、普遍性的问题,总结推广律师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落实律师调解案件权益。

  四、案件受理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五、调解程序

  (一)调解申请

  1.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诉讼材料时,认为案件适合律师调解的,可主动引导,在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后,双方一致同意律师调解的,由双方填写《律师参与调解申请书》申请律师调解。

  2.当事人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调解。

  3.当事人向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律师调解。

  当事人向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律师调解之前,原则上先向辖区内乡镇或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申请,经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后再申请律师调解。

  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员必须组织纠纷双方当事人配合律师开展调解工作,不得推诿。

  (二)规范调解

  1.律师事务所收到调解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律师调解条件的,应及时指派律师参与调解,并向当事人送达《调解案件受理指派函》。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事务所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调解结束后,调解律师应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

  2.不符合律师调解条件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

  (1)系纠纷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纠纷一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调解员。

  具有上述4项情形的律师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但难以判断是否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纠纷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回避的,可以继续调解。纠纷当事人要求律师调解员回避的,一般应当更换律师调解员,连续3次要求不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律师调解员回避的,视为拒绝继续调解,应当终止调解程序。

  4.律师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是律师执业行为,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律师调解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5.县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制度的优势,及时与县司法局沟通律师调解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依法办理与律师调解协议相关的司法确认、支付令出具及强制执行等司法事务。

  (三)案件结案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或者制作调解书,或按照法定流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律师或者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等材料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办理后续结案手续。

  当事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调解的,调解结案后律师需将材料装订成册并形成卷宗。

  当事人向乡镇、村(居)调解委员会申请律师调解的,调解结案后由调解律师将材料装订成册并形成卷宗;乡镇、村(居)调解员配合收集调解资料。

  六、补贴发放

  (一)社会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经费补贴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发放,标准为:

  1.律师独立调解案件的,每成功调解一宗案件,补贴金额为800元/宗;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按250元/宗发放补贴;

  2.律师与其他人民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案件的,每成功调解一宗案件,补贴金额为1000元/宗(其中律师补贴800元/宗;其他人民调解员补贴200元/宗,多个“其他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按200元/宗进行平均分配);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按250元/宗发放补贴(其中律师补贴250元/宗,其他人民调解员不发放补贴);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或在县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律师开展律师调解的,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发放补贴;非县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律师开展律师调解的,县司法行政机关不发放补贴;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予以解决。

  (三)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后,不再另行发放调解补贴。

  (四)律师可利用远程视频调解系统进行视频调解。

  (五)公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不发放调解补贴。调解工作过程发生的交通费、印刷费、误餐费等相关费用由公职律师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由阳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原《阳山县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若新出台的上级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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