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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山县曹田坑水库节水灌溉项目区农业水价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0-09-23 11:47    来源: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点击: - 【字体:

 

QYYSBG2020005


关于印发《阳山县曹田坑水库节水灌溉

项目区农业水价方案》的通知


岭背镇政府,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阳山县曹田坑水库节水灌溉项目区农业水价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阳山县曹田坑水库节水灌溉项目区农业水价方案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21日



阳山县曹田坑水库节水灌溉

项目区农业水价方案


  为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79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已完成续建配套和节水工程改造,并在骨干工程(主渠)安装计量装置的曹田坑水库灌区项目区(中型灌区)的水价进行了测算。为了使改革措施尽快落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农业水价方案。

  一、基本情况

  阳山县曹田坑水库位于阳山县西北部岭背镇境内,犁头河上游。因水库建在曹田坑村得名,1962年建成。集水面积56.5平方公里,总库容1762万立方米。主要由户稠、潮水、莲塘、黄屋、龙塘、岭背、洲村、犁头、水建、岗头等9个行政村的农田灌溉系统组成。灌区主水源为曹田坑水库水、黄坌水等,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养殖等功能的综合利用中型水库。阳山县曹田坑水库灌区项目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总投资金额2586万元,灌区改造后,可满足2.064万亩农田的灌溉用水要求。

  二、制定农业水价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四)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五)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

  三、农业水价核定

  (一)供水水价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第四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二)农业水价成本测算

  根据我局对中型灌区曹田坑水库灌溉项目工程供水成本调查测算,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为:

  1、灌区骨干工程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0.031元/

  2、灌区末级渠系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0.055元/m³。

  3、终端水价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0.058元/m³。

  (三)农业水价定价原则和方法

  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的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水。

  (四)农业水价核定标准

  根据上述农业水价定价原则和方法,结合我县实际,核定农业水价标准如下:

  1、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等于农业水价成本,即:

  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灌区骨干工程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0.031(元/m³)。

  灌区末级渠系供水价格=灌区末级渠系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0.055(元/m³)。

  终端水价=终端水价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0.058(元/m³)。

  2、农业用水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执行成本水价0.058元/m³;经济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5%执行0.061元/m³;养殖业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8%执行0.063元/m³。

  3、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过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加价,用水计划、定额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用水量超过定额50%(含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50%但未超过100%(含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100%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四、农业水价有关问题

  (一)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

  (二)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或方案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也应实行政府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农业用水,在水利工程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计量装置及水管机构完善基础上,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进行农业用水定价成本监审或调查,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农业水价。

  (四)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时间。农业用水水费待县财政部门制定农业用水奖补政策和水利部门完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利管护机构),并核定、编制用水计划、定额后计收。

  本农业水价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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