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YSFG2020005
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畜禽养殖
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阳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阳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践行“两山论”,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2.科学合理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一致。
(三)术语与定义。
1.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2.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3.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根据《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如下规模的养殖场(小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年存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蛋鸡≥10000羽(年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品种动物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提供的换算比例进行确定,换算比例为:30只鸭、15只鹅、3只羊折算成1头猪。
(四)划定目标。依据污染防治和发展生态农业并重,同时结合我县的畜禽养殖实际情况,以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为重点,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促使散养向规模养殖发展、规模养殖向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发展,实现畜牧业的转型升级。有效地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进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五)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7.《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8.《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32号);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
11.《关于印发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农〔2012〕140号);
1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1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
1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5.《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我县禁养区范围包括4类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将阳山县1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划为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合计54.303平方公里,各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划入禁养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阳山县境内有3处自然保护区,为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连江龙牙峡水产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阳山县东山自然保护区。将3处自然保护区划为禁养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合计382.549平方公里,各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划入禁养区的自然保护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根据《清远市阳山县城区总体规划》(2004—2020)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将阳山县13个乡镇的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划为禁养区。各乡镇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禁养区面积合计37.619平方公里,各乡镇建成区禁养区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划入禁养区的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
(四)森林公园。将阳山县境内广东贤令山森林公园划为禁养区,面积为15.632平方公里,具体情况见表4。
表4 划入禁养区的森林公园
我县禁养区划分为4大类区域,兼顾成片划分原则,合并重叠部分,全县禁养区面积490.103平方公里,占全县行政区划面积14.34%。本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时,禁养区范围作相应调整。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将其划入禁养区,由水利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对禁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位于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内拆除或搬迁。
(三)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采用切实措施,搞好综合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公众焦点、难点问题,共同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四)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场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场的理解和支持。
(六)建立完善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划工作为基础的畜禽整治工作考核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后《阳山县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阳府办〔2011〕19号)同时废止,《阳山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中关于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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