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前段时间,我们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减证便民”行动,对企业和群众办事所需的证明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1月3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阳山县行政小区县政府办公楼3楼县编办收(邮编:513100)
二、电子邮箱:ysxbb7803353@163.com
三、电话/传真:0763-7803885,0763-7803353
附件:《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阳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日
附件:
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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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用证主管 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证 |
取消后的便民 |
用证 |
1 |
发展改革局 |
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
项目单位开户银行 |
加强事后监管 |
发展改革局 |
2 |
教育局 |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盖章证明和确认 |
学生就读技工或职业学校报名登记 |
2016年9月实施的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和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安派出所 |
公民已有合法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无需再进行对户口本、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复印件盖章确认和证明。持公安记挂办理的合法有效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均可证明 |
教育局 |
3 |
教育局 |
居住证明 |
用于学校报名 |
无 |
村(居)委会、社区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学校 |
4 |
教育局 |
同属一人证明 |
用于学校证明属一个人 |
无 |
村(居)委会、社区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学校 |
5 |
公安局 |
改名、曾用名证明 |
申请更改姓名 |
无 |
村(居)委会 |
通过内部核实 |
公安 |
6 |
公安局 |
村委会、社区证明 |
小孩入户 |
按照户口迁移的相关政策所需材料 |
村委会、社区 |
带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入户 |
公安 |
7 |
公安局 |
村委会、社区证明 |
婚迁 |
按照户口迁移的相关政策所需材料 |
村委会、社区 |
带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
公安 |
8 |
公安局 |
户口同意迁入、迁出证明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
无 |
村(居)委会 |
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 |
公安 |
9 |
公安局 |
生育登记证明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 |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或未经查验,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村(居)委会 |
核验《计划生育服务证》 |
公安 |
10 |
公安局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 |
积分入户 |
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通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核验 |
公安 |
11 |
公安局 |
遗失证明 |
用于办理户口簿、身份证 |
无 |
村(居)委会、社区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公安机关 |
12 |
公安局 |
同属一人证明 |
用于证明同一个人 |
无 |
村(居)委会、社区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公安机关 |
13 |
民政局 |
同属一人证明 |
办理婚姻证书手续 |
无 |
乡镇、村(居)委会 |
由本人承诺 |
民政局 |
14 |
民政局 |
存档证明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无 |
社保 |
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 |
民政局 |
15 |
民政局 |
存档证明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机构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无 |
社保 |
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 |
民政局 |
16 |
民政局 |
失业证明 |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第三十二条 |
社保 |
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
民政局 |
17 |
民政局 |
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无 |
社保 |
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民政局 |
18 |
民政局 |
收入证明 |
证明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收入情况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二条、第五条。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民政局 |
19 |
民政局 |
生活困难和无工作单位证明 |
退伍军人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 |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民政局 |
20 |
民政局 |
注销户口证明 |
申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公安 |
申请人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 |
民政局 |
21 |
民政局 |
抚恤补助登记证(初审) |
抚恤补助认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民政局 |
22 |
民政局 |
退役人登记审核证明 |
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号)三、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登记。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乡(镇、街道)。 |
村(居)委会 |
提交退伍证 |
民政局 |
23 |
民政局 |
家庭困难证明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民政局 |
24 |
民政局 |
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声明书盖章 |
贫困残疾人申领生活津贴 |
无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民政局 |
25 |
民政局 |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材料 |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
无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民政局 |
26 |
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困难证明 |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无 |
村(居)委会、社区 |
申请人持有残疾人证或内部调查即可 |
民政局 |
27 |
民政局 |
致残经过证明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查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
医院 |
用医院诊断结构复印件或申请人自述 |
乡镇社会事务办 |
28 |
民政局 |
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查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
医院 |
用医院诊断结构复印件或申请人自述 |
乡镇社会事务办 |
2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骨灰寄存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请丧葬补助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号) |
民政局 |
提交火化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灵活就业证明 |
申请失业登记的中止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办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
无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乡镇劳动保障所 |
3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农业户籍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无 |
社保机构 |
通过网络核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无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
无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失业证明 |
用于办理失业证 |
无 |
村(居)委会、社区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6 |
社保局 |
退伍证明 |
银行、社保核定军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 |
无 |
民政局 |
核证照 |
|
37 |
社保局 |
意外受伤证明 |
证明居民意外受伤,申请医保报销 |
无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外地社保部门、医院等 |
38 |
社保局 |
生存证明 |
用于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高龄津贴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
村(居)委会、社区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社保局 |
39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困难证明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 |
无 |
村(居)委会、社区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40 |
文广新局 |
无犯罪证明 |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的审核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申请人提供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文广新局 |
41 |
卫计局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第十二条 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其生育的子女符合我省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或者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等情形,均可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证明及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状况书面材料,经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后,可由男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发给女方《服务证》,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有生育的,在《服务证》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 |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乡、镇)计生办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 |
乡镇计生办 |
42 |
卫计局 |
特殊情况审核证明 |
申请再生育审批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 |
村(居)委会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应的证件、鉴定结论、法律文书 |
乡镇计生办 |
43 |
卫计局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 |
申请生育审批 |
无 |
福利院 |
提供收养证 |
乡镇计生办 |
44 |
卫计局 |
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
办理死亡证 |
无 |
居(村)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机构主动核查。 |
乡镇卫生院 |
45 |
卫计局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
无 |
村(居)委会 |
提供居住证 |
卫生计生部门 |
46 |
卫计局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104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提供居住证 |
乡镇计生办 |
47 |
卫计局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
补办乡村医生职业注册审批 |
无 |
报刊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卫生计生部门 |
48 |
卫计局 |
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无 |
乡镇政府、村(居)委会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 |
卫生计生部门 |
49 |
卫计局 |
双方基本情况审核盖章 |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申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无 |
村(居)委会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乡镇计生办 |
50 |
卫计局 |
婚姻情况证明 |
夫妻一方为高校在校生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无 |
在学校一方的个人档案存放单位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乡镇计生办 |
51 |
卫计局 |
婚姻情况证明 |
女方为军人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无 |
女方部队政治机关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乡镇计生办 |
52 |
卫计局 |
婚育情况证明 |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 |
无 |
村(居)委会 |
核验《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或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出生证 |
卫生计生部门 |
53 |
卫计局 |
丧偶证明 |
生育登记(丧偶的再婚) |
无 |
民政局 |
用户口复印件或调查核实 |
乡镇计生办 |
54 |
卫计局 |
单位证明(病残儿父母的单位证明)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无 |
所在 |
提交历年原始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 |
乡镇计生办 |
55 |
市场监管局 |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其符合冠省名规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粤工商企字[2016]497号)第五条,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税务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市场监管局 |
56 |
水务局 |
项目所在地水管所证明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 |
乡镇水管所 |
通过内部调查了解情况 |
水务局 |
57 |
档案局 |
社保缴纳证明 |
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 |
无 |
社保局 |
不需要该证明 |
档案局 |
58 |
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乘车证 |
残疾人免费或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十八条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
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 |
凭残疾证免费或优惠乘坐 |
残联 |
59 |
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申请审核表盖章 |
享受残疾人助学金一次性资助 |
《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重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6]86号)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评估。由村(社区)康复协调员和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或相关康复评估机构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 |
村(居)委会 |
凭残疾证办理 |
残联 |
60 |
地税局 |
档案查询答复书 |
购房纳税 |
无 |
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所 |
根据政策视情况再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类似答复 |
地税局 |
61 |
地税局 |
未婚证明 |
契税 |
无 |
乡镇计生办 |
户口本复印件 |
地税局 |
62 |
人民银行 |
曾用名证明 |
银行、用人单位 |
无 |
公安派出所 |
户口簿有更改页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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