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该名怀孕女员工;
2、如果怀孕女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该名怀孕女员工。
如果怀孕女工在无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强硬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要承担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和生育津贴等,以及支付怀孕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怀孕女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辞退则无任何补偿或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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