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建规罚[2020]07-02号
被处罚人: 清远市明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T96P50
负责人:候某
楼房建筑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
本局对被处罚人清远市明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上述楼房建筑物的建筑起重设备(塔式起重机)的调查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现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处罚的实事,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在位于阳山县城松荣大道(地块8)的盈丰·依云四季4栋、地下室项目的一台塔式起重机,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评定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不合格,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28.2)》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迅速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柒仟伍佰圆整(¥7500.0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地址:阳山县文昌路人防大厦六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0年6月8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