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阳山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3MB2D057470/2023-0009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阳山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1-02
名称: 阳山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阳山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3年以来,阳山县应急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推进我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严格精准执法,不断提升执法力度和执法质量,现将近期查处的一宗安全生产违法案例进行通报,警示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9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异地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会同阳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锅炉房外冷却水池没有进行有限作业空间辨识。”问题。2023年7月21日,阳山县应急管理局以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某公司存在的“锅炉房外冷却水池没有进行有限作业空间辨识”问题,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自由裁量规则对某公司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违法事实后,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抓住典型、营造声势、形成震慑,达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进而提高我县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遵纪守法意识,从本质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营造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