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伟红:
你于2016年,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阳山县太平镇大城村委会增田村下官坝占用土地修建坟墓,已硬底化,非法占用土地164.04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违法行为持续至今。我单位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府自然资执法(土地)决字〔2025〕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府自然资执法(土地)决字〔2025〕2号)自2025年8月19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山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府自然资执法(土地)决字〔2025〕2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自然人)姓名: 成伟红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4418231990*******1
(个体工商户)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非法人组织)名称: /
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地址):广东省阳山县太平镇大城村委会增田村39号
本单位于2025年 4月 23日对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坟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阳山县太平镇大城村委会增田村下官坝占用土地修建坟墓,已硬底化,非法占用土地164.04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违法行为持续至今。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阳山县太平镇大城村委会增田村小组下官坝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坟墓》《阳山县太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5年)--局部》《阳山县太平镇2023年度同口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阳山县太平镇大城村委会增田村小组下官坝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坟墓范围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2015年)》《阳山县太平镇大城村委会增田村小组下官坝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坟墓范围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阳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 阳山县太平镇大城村委会增田村小组下官坝非法建坟用地范围》《阳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阳山县太平镇大城村委会增田村小组下官坝非法建坟用地范围》《阳山县太平镇2015年影像图(局部)》《阳山县太平镇2024年影像图(局部)》《身份证复印件》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坟行为。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 8月2 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2“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的规定,你的行为属于“较轻”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阳山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5年8 月14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