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TC3K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七拱镇塘坪村委会******(一址多照)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份开始擅自在你公司内自称为3号生产车间内开工建设一条聚乙烯蜡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8月29日制作),证明:清远市伟来原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条聚乙烯蜡生产
线,该生产线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投入生产。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4年9月4日制作),证明:清远市伟来原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份擅自在自称为3号生产车间内开工建设一条聚乙烯蜡生产线。
证据三:关于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年产聚乙烯蜡7200吨和聚丙烯蜡48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阳环字〔2019〕7号)复印件(2024年8月29日由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现场提供),证明:现场调查时,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现有的环评相关手续不包含目前在自称为3号生产车间内新建的聚乙烯蜡生产线。
证据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2024年8月29日由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现场提供),证明: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已办理排污相关手续。
证据五:设备购置合同以及相关付款记录复印件(2024年8月29日由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现场提供),证明: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在自称为3号生产车间内新建的聚乙烯蜡生产线总投资为335800元。
证据六: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9日由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现场提供),证明: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建设内容涉及“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因此本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类。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和申辩。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3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经研究审核,你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条聚乙烯蜡生产线的行为符合启动执法观察期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上的违法行为启动执法观察期。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阳山责改字〔2024〕7号),责令你公司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六十日内按规定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于调查之日起已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申报取得《关于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年产聚乙烯蜡7200吨和聚丙烯蜡4800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于2024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问题整改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你公司符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点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中“当事人收到《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严禁“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严禁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