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太平镇人民调解员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8月13日上午,太平司法所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30余名各村调解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参加。太平司法所邀请了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叶敏华进行授课,在叶律师的带领下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收获满满。

(图一:叶律师带领调解员们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此次培训聚焦农村最常见的邻里纠纷,采用 “典型案例解剖 + 法律条文解读”的模式进行。培训的开始,叶律师就抛出问题:“大家每天做调解工作,知道自己的‘尚方宝剑’是什么吗?” 在互动中引出《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 这部法律不仅明确了调解员的工作准则,更赋予了调解协议的法律保障。结合基层实际,叶律师用通俗语言讲解专业内容,“调解不是‘和稀泥’,得按程序来。”叶律师特别强调《人民调解法》第 17 至 22 条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通过对比 “规范调解案例”和“程序瑕疵案例”,让调解员明白“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不成需告知其他解决途径”等法定步骤的重要性。
随后,叶律师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层层剖析法律适用要点。针对调解员最关心的 “调解协议效力”问题,叶律师结合第 28 条至 33 条进行重点解读,用“李某与张某的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顺利履行”的案例,说明 “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讲到 “邻里纠纷”,播放了某村两户人家因一棵大树引发冲突的调解录像,随后翻开《人民调解法》第 17 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强调调解员要主动介入,在纠纷萌芽阶段介入。分析“果树遮光纠纷”时,特意带来调解档案,对比 “未引用法条”和“依据《人民调解法》第 21 条充分听取意见” 的两份调解记录,让大家直观看到依法
调解的效果差异。

(图二:叶律师课后为村调解员解答法律问题)
“以前调解邻里矛盾,总说‘低头不见抬头见’,现在加上‘法律是这么定的’,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了。”调解员老梁和老蓝拿着手册说。此次培训是司法所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太平司法所将持续深化培训机制,推动调解员在实战中锤炼本领,真正将培训成果转化为化解矛盾的实效,让法治思维扎根基层治理末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