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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阳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3007316737X/2024-0003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阳山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3-21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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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1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工作程序,我局起草了《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9日,为期7个工作日。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反馈到阳山县司法局,反馈函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参与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阳山县行政中心四路阳山县司法局办公室;

  邮箱:ysxsfj7803435@163.com(邮箱前6位为字母) ;

  联系人:何守道,联系电话: 0763-7880148。

  附件: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规则(征求意见稿)

               

                 阳山县司法局

                2024年3月21日



  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处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法律援助处受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以下形式:

  (一)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与代理;

  (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县法律援助处综合考虑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个人意愿、资质、专业特长、表彰表扬、处罚处分情况等条件建立律师库。

  第四条 县法律援助处鼓励青年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不断优化壮大法律援助人员队伍,律师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五条 指派人员应当在律师库中按姓氏笔画排序轮流指派或安排承办机构、法律援助人员。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一)已安排轮候待指派律师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或因故无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群体性案件或者共同犯罪案件受援人众多需要同时指派多名法律援助人员的;

  (三)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人员有特定要求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法律援助人员的资质、业务专长、擅长语言、沟通能力等有特定要求的;

  (五)当地律师资源少、其他市、县(市、区)律师不愿意跨区域办案的;

  (六)联系三名律师后仍未能完成指派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派非律师库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一)办案机关要求由前阶段法律援助人员继续承办且前阶段法律援助人员愿意承办的;

  (二)受援人有意愿指派非律师库人员承办、且其意愿是适当合理的;

  (三)前阶段法律援助人员主动要求继续承办本阶段法律援助事项的;

  (四)受援人众多而律师库中当地律师不足的;

  (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推荐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的;

  (六)本处认为需要指派非律师库人员承办的。

  第七条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且没有受过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承办。

  第八条 律师库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为优先条件,可优先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一)律师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且不挑选案件类型或办案地点的;

  (二)办案机关对律师的办案进度和办案质量评价较好的;

  (三)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服务态度好或者受援人满意度较高的;

  (四)办案质量经司法部、省同行评估为优秀等级或多次经市、县同行评估为优秀等级的。

  第九条 律师库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指派人员可暂停半年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或以各种借口推诿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接受指派后将法律援助事项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三)办案质量经司法部、省、市、县同行评估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催促后仍无法补充齐全的;

  (五)办案机关反馈其不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因被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正在调查期间;

  (七)因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期间。
    前款第(六)、(七)项情形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恢复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受援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存在《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为为由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由指派人员受理。

  指派人员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后,应当通过约谈法律援助人员、访问案件审理单位办案人员等方式作相应调查,核实受援人提交的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证据。

  指派人员完成调查后,应当提出是否予以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拟办意见并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是否予以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决定,应当在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应重新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组织相关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材料转交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试行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