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清远市中心区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清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0 年2 月1 日正式颁布了《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为了切实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工作,方便广大参保人就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清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对申报普通门诊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根据中心区域参保人的分布情况综合考虑,经研究决定批准以下14 家医疗机构为清远市中心区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院。
一、旧城区域
1.清远市新凤城医院;2.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医院(含东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广大中医康复医院;4.凤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城区人民医院所属);5.清远市养和医院;6.清远市中医院第一门诊。
二、新城区域
1.清远市南城医院;2.清远市新北江医院;3.清远市妇幼保健院;4.清远市慢性病防治医院门诊;5.清远市中医院第三门诊。
三、经济开发区
清远市经济开发区医院。
四、清新县太和镇
1.清新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太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清新县人民医院第二门诊。
请按《印发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10号)第七章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