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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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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清远市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8-13
名称: 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被解除,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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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被解除,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发布日期:2021-08-13  浏览次数:-

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被解除,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情简介

      钱某自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劳务派遣物业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钱某工作岗位为电工,月工资为5000元。2021年4月劳务派遣物业公司将钱某从电工岗位调整到保安岗位,并口头告知钱某要在2021年5月1日开始到某物业小区上班,月工资3000元,否则就作自动离职处理。钱某不同意工作岗位调整,并多次通过电话向公司负责人表达了不愿调岗的意愿。2021年6月劳务派遣物业公司以钱某不服从调岗安排,连续旷工30天为由,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钱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某劳务派遣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

      【处理结果】

      某劳务派遣物业公司支付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一、关于工作岗位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某劳务派遣物业公司变更钱某工作岗位并没有通过书面形式通知钱某,更不顾钱某的意愿单方擅自调整岗位和减少工资。钱某的工作岗位原是电工属技术性岗位,现将其调整为普通工作人员,调岗缺乏合理性,工资也下降,从而造成钱某工作地位及收入的损失,显然是无法接受的,某劳务派遣物业公司对钱某的岗位和工资调整,不符合程序和法律规定。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情况。依法解除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消灭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解除不产生赔偿金,只存在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就是指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和程序,而用人单位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劳务派遣物业公司擅自变更钱某工作岗位,降低工资薪酬,不符合法律法规正常调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启示与思考】
      工作岗位调整是常见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形,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一般来讲岗位的调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向上调整,即提升地位、提高工资,这种调整劳动者基本上不会拒绝,引发争议的也少见;另一种是向下调整,即降低地位、减少工资,这种调整效果则相反,也是这类争议产生的主要诱因。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法律、法规仅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于变更的情形也仅散见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中,尚不能涵盖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情况,须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完善。但由于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而必须具备的重要用工自主权,完全否定用人单位的这项自主权,不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效益,因此在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也要保证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合理、适度地行使自主权。目前情况下,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进行研究:
      一是应当引导当事人先约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办法。用人单位的情况各不相同,对劳动合同应当变更情形的理解也因人而异,为避免理解上的分歧,使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章可循,更符合双方的意愿,减少争议,应当引导劳动关系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或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变更情形作出约定或规定。二是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书面变更劳动合同规定,应当理解为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但书面形式的具体内容应区别不同情况理解。其中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应当指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在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单方变更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全部形成协议是不可行的,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书面的变更决定,否则不应确定该变更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