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8230073557010/2021-00212
清远市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8-13
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2021-08-13

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1-08-13  浏览次数:-

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胡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20年5月15日,胡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致全身多处受伤。经县工伤行政部门认定胡某本次受伤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柒级,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受伤治疗期间,公司按月工资3900元/月标准发放工资,共发放3.5个月。胡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其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月。2021年1月,胡某因受伤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差额工资5950元。

      【案件解析】

      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因此胡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按照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享受并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时间则根据伤情对应《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具体规定计算。

      本案中,胡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其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月,公司按月工资3900元/月标准发放,不符合《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某建筑公司应支付胡某停工留薪期差额工资5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