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采纳(未采纳)意见情况 |
县司法局 |
一、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该文件初步拟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你单位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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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县司法局 |
因该文件目前属征求意见阶段,此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你单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履行完毕前置程序后再提请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
采纳。 |
阳山县信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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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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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公安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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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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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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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教育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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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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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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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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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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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根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二)2、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乡村建筑物的,其施工建设应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第十一条: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的,鼓励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议修改为“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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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根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二)办理开工建设信息报备手续。第十一条: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议修改为: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应按照相关规定到乡镇镇政府办理开工建设信息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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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各乡镇负责开展,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建议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
采纳 |
阳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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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审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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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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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统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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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医疗保障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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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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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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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法院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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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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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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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卫生健康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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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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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林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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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崀镇 |
第二十七条分拆为二十七和二十八两条。具体修改文本如下:“第二十七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需提交《农村宅基地建房预审申请书》(详见附件1),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分别签署预审意见后,由农户提交到镇(乡)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宅基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层高和层数是否符合县人民政府控制性要求。如有必要,林业、电力、公路、城(住)建等部门应参与预审,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等。申请人申请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林业用地的,应先行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房预审通过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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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十七条已明确需要提供附件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与建议中预审批流程存在重复;第二十八条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资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是否具备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拟建农村住宅占地面积、层高、楼高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中也已包含建议中的预审批流程涉及的内容,不符合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故不予采纳。建议中的预审批流程可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印发相关的《办事指南》中告知群众,同时可在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到农户宅基地申请中,指导农户完善附件8的审批流程即可。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要求,不能增设申请行政许可条件,故不采纳。 |
大崀镇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会议表决。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召开成员(代表)会议(附件3),或以征集过半数农户签名同意的形式(附件4),对农户农村宅基地和规划建房许可事项进行表决,并组织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附件5)”。 |
采纳 |
大崀镇 |
第三十条第一段建议修改为,“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批(附件8)。有条件的乡镇,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对外受理窗口,加快审批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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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文件中“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求,不予采纳。 |
大崀镇 |
第三十条第(二)(三)合并。即修改为“(二)部门联审。镇(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再次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宅基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层高和层数是否符合县人民政府控制性要求。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城(住)建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参与审查,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等。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调查审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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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为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审批的牵头部门。分开表述更为清晰。 |
大崀镇 |
第三十条“其中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乡镇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此句是讲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放在审批程序不合适,建议移到第三十八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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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大崀镇 |
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讲集体建房的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相关内容,放在“审批程序”这一章节内也不合适,建议移到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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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讲集体建房的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相关内容,移到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之间不具有连贯性和逻辑性,原位置更适合。第十九和四十条属于建设监管,建房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建设监管的范围。 |
大崀镇 |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所讲的“附件13:阳山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表”实质应该是验收申请,因此,建议修改为“阳山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考虑到镇政府还会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12),因此,附件13中“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一栏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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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大崀镇 |
第四十一条中,“农户应当按照农村住宅安全使用要求……”,建议修改为“住宅所有权人是住房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农村住宅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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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大崀镇 |
附件4“建筑高速
米”,应该是“建筑高度
米”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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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阳城镇 |
草案第一章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地本县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对这句话理解不清楚,是否说明户籍在本县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按照本办法申请建房?我镇有部分人员户籍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户籍地转到其他地方,是否要迁回本村且加入到本村经济合作社才能申请? |
回复:“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地在本县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意思指户籍地不在本村的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已明确,户籍地与宅基地申请审批地址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确权相关证书,具体请咨询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及其义务,具体请研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
阳城镇 |
第十一条中:“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的,鼓励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实施流程中办理开工建设信息报备手续的第2点:“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乡村建筑物的,其施工建设应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我单位建议对此第十一条条例进行修改。第十八条【依据】中:“‘……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指导,强化镇街联动,健全审批监管机制……’”我单位建议对此第十八条条例补充为“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需到镇街进行开工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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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修改为“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应按照相关规定到乡镇镇政府办理开工建设信息报备手续。” |
阳城镇 |
草案第十一条提到,“多户联合建设住宅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分户住宅的合计面积标准。”关于多户联合建设住宅,是否有规定最高可以联合多少户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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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户联合建设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用地资源,方便用地紧张的农户,特别是需分户建房的农户(一地多户)办理报建而增设,多户联合建设住宅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具体的上位法律作为依据,具体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故不予采纳。 |
阳城镇 |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农村住宅建设……不得占压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新建住宅;”没有标注相应法律依据 |
采纳 |
阳城镇 |
农户因家庭人口增加扩建加层,但是原有房屋投影面积超批准面积,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如加层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宅基地批准使用面积×3+40平方米,是否给予审批通过? |
此意见不属于《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有效意见,未提供修改依据,故不采纳。 |
阳城镇 |
草案附件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林业、公路、电力部门是否每一户审批都必须要加意见? |
此意见不属于我县《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有效意见,未提供可参考的修改意见,故不采纳。 |
阳城镇 |
草案附件1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验收的项目是什么,建议管理办法说明清楚并细化。另外建议在表格中多加一行,业主对验收的结果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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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一是办法中已有关于县级部门对应职能的表述,故不另作说明,具体职责由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审核是否按申请报建审批要求进行房屋建设。故不予采纳。二是验收结果属于行政决定,验收后向申请人发放验收结果,并告知救济途径。 |
七拱镇 |
关于第一章第二条,建议补充关于农户联合建房的含义解释。 |
采纳 |
七拱镇 |
关于第一章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全过程”。建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审批、管理全过程”。原因:参考第一章第二条宅基地用地审批含义,以及本文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建房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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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七拱镇 |
关于第三章第十一条:“多户联合建设住宅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分户住宅的合计面积标准”。建议修改为“集体建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分户住宅的合计面积标准。”另外,建议将关于集体建房的建设要求独立一条来表述。 |
部分采纳。关于第三章第十一条的修改意见已采纳,集体建房的建设要求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 |
七拱镇 |
关于第三章第十一条:“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议补充关于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判定要求,以及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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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是由工程造价决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有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提及。 |
七拱镇 |
关于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八)条:“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建议明确未经处理的所指的范围,是开始接受处理还是对该行为处理完成。如处理违法行为中已开始缴纳罚款等,或是需要对违法住房等拆除完成后。 |
采纳,修改“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完毕的” |
七拱镇 |
关于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多个农户联合建设住宅的,由联合建房的农户共同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议明确联合建房的具体要求,如关于联合建房中关于“户数”的划分标准,联合建房面积规定等等。修改为“多个农户联合建设住宅的,由联合建房的农户共同提出申请,原则上应不超过XX户,联合建房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要求,按宅基地所属区域的地形类型标准执行,依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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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户联合建设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用地资源,方便用地紧张的农户,特别是需分户建房的农户(一地多户)办理报建而增设,多户联合建设住宅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具体的上位法律作为依据,具体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故不予采纳。 |
七拱镇 |
关于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条:“其中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乡镇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与第三章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监督管理”是否矛盾?建议明确两者工作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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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的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则指乡镇设置的一个职能部门,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管理乡镇的工作,起指导、监督、管理作用,乡镇则是具体落实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 |
七拱镇 |
关于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建房方案,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议明确集体建房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县级核发单位,并在第三章工作职责中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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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 |
七拱镇 |
关于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的住宅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议明确集体建房的验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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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农村集体建房属于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内容,参照宅基地建房验收程序,并在第三十九条明确。由于集体建房目前处于摸索阶段,没有上位法支撑,故集体建房的验收,需根据实际审批后,由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目前此办法中未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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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莲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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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英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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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步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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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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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埠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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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拱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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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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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背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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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坌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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秤架瑶族乡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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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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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
未收到社会公众关于《办法》的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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