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7212******):
你和林远新涉嫌在阳山县黎埠镇界滩村委会界滩村吹石角山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筑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7)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7日给予你们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一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7平方米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人民币伍佰零肆元玖角(¥504.90)的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9倍的罚款),由你们两人共同承担。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镇《行政处罚决定书》(黎府处罚﹝2023﹞8号),你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阳山县黎埠镇文明街26号
联系电话:0763-7322331
特此公告。
阳山县黎埠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