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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阳山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3007316462G/2022-0003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阳山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2-05-16
名称: 关于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
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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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
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5-19  浏览次数:-

  为全面推进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及广东省教育厅转发该通知的精神和《清远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清市教〔2016〕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充分认识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城市发展回馈随迁人员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把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巩固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和管理责任。

  二、完善机制,保障入学

  (一)主动落实“两纳入”“两为主”政策。

  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切实安排好前来求学的随迁子女入学。

  (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具体如下:

  教育部门:一是进一步加强城镇学校建设,扩大学位供给,满足当地户籍适龄儿童和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就近入学,同时防止出现“大班额”现象。二是具体制定招生办法,明确入学条件和入学需备材料,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三是全面落实“同等条件同政策”招生,采用混班就读和均衡编班的工作措施,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为随迁子女办理居住证和加强随迁子女居所治安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出具随迁子女父母经营活动证明。

  人社部门:负责出具随迁子女父母的就业证明,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聘用未成年随迁子女,保障随迁子女合法权益。       

  社保部门:负责出具随迁子女父母在当地缴交社保费用的证明。

  三、教育关爱,一视同仁

  (一)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就读情况台账。加强管理和跟踪随迁子女在我县的就读情况,学校要做好随迁子女就读情况台账,准确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流动趋势和其他就读信息,同时为他们转学、休学、升学等提供服务。

  (二)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情感上、学习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评优评先、入队入团工作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随迁子女更好融入学校学习生活,全面健康成长。

  (三)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控辍保学工作,发现随迁子女辍学的,要立即启动劝返程序。

  四、新生入学需备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

  (二)户口簿、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复印要求户主页面、家长页面及随迁子女页面一起复印)。

  (三)父母务工就业证明(人社部门出具)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四)父亲或母亲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社保部门出具)。

  (五)购房者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缴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无房产的提供租房协议。

  五、转学申请

  随迁子女转学按“学生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地教育局核办”的流程执行。

  六、其它事项

  (一)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及家长要配合做好入学条件审查工作,并根据需要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三)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严禁空挂学籍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