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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阳山县大崀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3007316948D/2024-0003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阳山县大崀镇 成文日期: 2024-07-27
名称: 关于禁止和依法打击毁林建坟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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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和依法打击毁林建坟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7-28  浏览次数:-

  为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禁止和依法打击毁林建坟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坏林木或林地新建坟墓、硬化坟墓、建活人墓、扩大坟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毁林建坟涉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毁林建坟涉及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违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违法信息。违者将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七、煽动多人搞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村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起相应监管责任,建立“四沿”(沿高速、沿国省道、沿河道、沿景区)存量山坟、毁林建坟情况航拍台账,严控严查新增破坏植被行为。若因履职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九、各村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倡导多元化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在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内,也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也可以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大崀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