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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阳山县大崀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3007316948D/2023-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阳山县大崀镇 成文日期: 2023-02-01
名称: 大崀镇持续高压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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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崀镇持续高压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发布日期:2023-02-01  浏览次数:-

近期,大崀镇天气持续晴朗干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五级,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阳山县气象台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大崀镇党委、政府持续高压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

在天气如此干燥与打击力度如此大的情况下,仍有个别人员心存侥幸心理,擅自违规野外用火,触及红线,打破底线。1月31日10时许,大崀镇应急指挥中心接报,振民村沙塘田村小组靠山一田地处附近有明火明烟,分管领导江育舟同志率驻村镇干部、村干部一起迅速到达现场,用随身携带的灭火工具扑打,及时将明火扑灭,将村民成某带回其家中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教育,并电话联系其监护人同样进行教育,要求落实监护责任。随后,镇执法部门立即赶赴现场与其家中调查处理相关情况。经调查,起火原因系村民成某在临山田边违规野外用火烧地边草,引发火情,尽管燃烧面积不大,并且巡山人员以最快速度扑灭防止其蔓延,但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大崀镇执法部门动真格,已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对其作出严厉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写下承诺书,保证不再违规野外用火。成某及其监护人表示积极配合镇村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以自己为反面教材教育村民遵纪守法,不要以身试法,“惹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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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崀镇将继续高压打击违规野外用火,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杜绝一切火险火灾隐患,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学法时间】: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山火的,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