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大崀镇梅子勿大理石公司:
你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获得县自然资源局批准使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13年7月3日,并缴纳了复垦保证金1.7566万元。现已超出使用期限,经现场勘察,上述临时用地已自然复绿,不需再开展复垦,按规定需将复垦保证金退还贵公司,但由于你公司一直未到我镇申请办理退款,且我镇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决定对上述复垦保证金1.7566万元进行没收处理,没收保证金由我镇统筹用于我镇矿山损毁地表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如对上述通知有意见,可在通知书发出30天内向我镇提出异议,联系人:黄永捷,联系电话13927652180。
大崀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