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管拆决字〔2020〕13号
当事人:邓**,男,身份证号码:44022719**********,住所:广东省阳山县大崀镇******。
经调查,2000年你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在阳山县城规划区阳城镇**大道**号旁建设面积约270㎡的棚砖屋,以上事实有阳山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函、询问笔录、建筑物现场四至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联系地址:阳山县城文昌路南人防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0763-7881543。
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