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管拆决字〔2020〕2号
当事人:梁**,男,身份证号码:44022719**********
梁**,女,身份证号码:44022719**********
梁**,女,身份证号码:44022719**********
梁**,男,身份证号码:44182319**********
梁**,女,身份证号码:44022719**********
梁**,男,身份证号码:44040219**********
经调查,2018年1月8日,当事人梁**、梁**、梁**、梁**、梁**、梁**六人的父亲梁*(2018年3月去世)办理了位于阳城镇**南大道东**号的不动产权证(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2018年4月13日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9年3月9日,当事人共同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设住宅。2019年4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发现你们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核实,该宅基地位于阳山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阳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号]登记用地面积125.6平方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8<0**>号)登记的楼房基底面积为117平方米,总面积396.345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现该住宅楼已建成五层。根据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勘测结果显示,你们实际建筑范围超出用地范围的面积为12.81平方米;超出可建设范围的面积为16.64平方米,实际建筑红线超出楼房正前方可建设用地红线1.32米;超出楼房右侧可建设用地红线0.11米。综上,你们建设的住宅实际建筑红线超出用地红线及可建设用地红线,建筑层数及面积均超出许可数量。以上事实有阳山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函、询问笔录、建筑物现场四至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超出许可审批范围的违法建筑物。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联系地址:阳山县城文昌路南人防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0763-7881543
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