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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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山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阳山县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粮食局反映。
二○一○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清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按照《阳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
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种情况: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国家、省或市制订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能
为加强领导,县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发展改革和粮食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县应急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农业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县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
指挥部职责:
(1)建议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或终止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或终止实施Ⅳ级应急措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报。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县财政局核定县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县物价局等单位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的需要。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理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
(4)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济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县科技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或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8)县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9)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县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县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县级储备粮的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14)其他有关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2.4 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县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应立即提请县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县、本市、本省和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并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同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 先期处置
上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保障粮食供应,平抑粮食价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必要时,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指挥部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当监测、收集、接收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应召集成员单位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及时部署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提前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理措施,做好舆论信息引导和监督,及时发布正面信息稳定局势。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4.2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4.2.1 24小时监测本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
4.3 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1)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油供应。
②组织粮源采购,确保粮食供给。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地区粮食采购安排,协调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③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④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⑤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2)当确认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1)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组织实施。
②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由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3)当确认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1)、(2)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②实行价格干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③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④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⑤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科技农业局会同有关单位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尽快恢复粮食生产。
(1)迅速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县粮食应急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分析市场形势,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处理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3)24小时监测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动态,每天11时、16时前,要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在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视情况建议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体系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应急网络承担。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乡镇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有关单位和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理
6.1 评估和改进
县人民政府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等措施补充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4)有其他突出贡献。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或擅自变更应急任务内容。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5)粮食经营者不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粮食最高库存标准。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级和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阳山县粮食应急预案》(阳府办〔2003〕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