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0101-24-2010-000128 主题分类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03-31
名    称转发县林业局关于阳山县松脂采集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阳府办[2010]21号 关 键 词 林业 采脂△ 规定 通知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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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林业局关于阳山县松脂

采集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林业局《关于阳山县松脂采集作业管理的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映。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阳山县松脂采集作业管理规定

(县林业局)

 

为有效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加快生态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我县松脂采集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松脂采集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200764发布)以及《关于封山育林公告》(阳府[20093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松脂采集作业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

(二)生态公益林;

(三)未列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国道、省道、县道、村道及高速公路两旁和连江河干流及其支流两岸、县城、乡镇所在地周边的可视林地;

(四)全县各自然村房前屋后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小区);

(五)全县水库库区周边的林地;

(六)四驱车场、学发公祠、畔水漂流、神笔洞、渔水生态旅游风景区、石螺、马落桥、七拱暖塘坑温泉周边林地的林木;

(七)实行全封山育林的秤架乡、黄坌镇、阳城镇、七拱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林木;

(八)其他乡镇的林班实行封育的林地的林木;

(九)林权有争议的林木。

(十)以上(三)至(八)款封山育林区范围内,严禁松脂采集的作业年限为3年,从2009912012831止。

第二条  可进行松脂采集的区域:

(一)非封山育林区乡镇区域,符合松脂采集作业条件的商品林、用材林;

(二)商品林、用材林的划定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森林资源数据库林班、小班为准。

第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松脂采集作业管理人员和松脂采集作业人员进行《松脂采集技术规程》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对培训合格者发给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条  松脂采集要求:

(一)采脂林的条件:

林木生长正常,胸径≥18cm(湿地松胸径≥14cm)。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采脂:

1、生长衰弱的林木;

2、有严重病虫害的林木;

3、特种用途林(国防林、种质资源林、母树林、种子园林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林木)。

(二)割面负荷控制:

1、计划采脂年限10年以上的,割面负荷率应少于40%,最大割面宽度少于25cm

2、计划采脂年限610年的,割面负荷率应少于50%,最大割面宽度少于30cm

3、计划采脂年限35年的,割面负荷率应少于65%,最大割面宽度少于35cm

4、计划采脂年限12年的,割面负荷率应少于70%,最大割面宽度少于40cm

(三)松脂采集作业时间为当年的4月至11月。

(四)松脂采集作业的林木要在每年开割前施肥一次(每株施复合肥0.51公斤),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五条  松脂采集作业申报程序:

(一)自留山林木:提交松脂采集作业申报表,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加具意见并签名盖章;1981年版自留山证及相关书面材料,并提供采脂申报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村小组集体林木:提交松脂采集作业申报表,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加具意见并签名盖章;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名同意采割松脂的会议记录、发包人与承包者依法签订采割松脂的有效合同、2004年版林权证、并提供采脂申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村民小组长有效当选证书;

(三)村委会集体林木:由村委会提交松脂采集作业申报表,乡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加具意见并签名盖章;三分之二以上村小组长签名同意采割松脂的会议记录、发包人与承包者依法签订采割松脂的有效合同和2004年版林权证,并提供采脂申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集体林木: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加具意见并签名盖章的松脂采集作业申报表和2004年版林权证,并提供采脂申报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提供雇请的松脂采集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松脂采集作业申报表的填写,须准确如实填写松脂采集作业的地点、面积、范围、株数。

第七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松脂采集作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松脂的运输、销售必须到县国税局交纳增值税、县地税局交纳营业税后,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松脂运输有效凭证,方可运输、销售。

第九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管理规定或操作技术规程,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对无上岗证从事采脂者或聘请无证人员采脂造成松树资源破坏者,采脂者及聘请者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非法采脂未构成犯罪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