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0101-24-2010-000130 主题分类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03-29
名    称关于做好2010年度烈军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文    号阳府办[2010]19号 关 键 词 民政 抚恤 通知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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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烈军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优待抚恤政策,进一步做好烈军属优待工作,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烈军属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继续实行统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不含士官、带薪入伍的干部职工)和享受国家抚恤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一至八级在乡残疾军人。

(三)在乡孤老复员军人。

二、优待金标准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2010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每人年5197元。

(二)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标准工资,由原单位发给。

(三)“三属”(以户计算)、在乡孤老复员军人按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发给。

(四)一至八级在乡残疾军人按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一半发给。

三、优待金统筹和管理办法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孤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并通过县民政局委托银信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继续实行社会统筹解决,列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1、统筹范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厂、矿、场)、社会团体在册领工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2、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5元。

3、统筹办法:烈军属优待统筹款原则上向个人收取。由各单位负责代收代缴,一次性汇入或缴交现金到县财政局账户(帐户名称:阳山县财政局,开户行:农行阳城分理处,帐号:700501040000689)。

各主管部门要负责征收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烈军属优待统筹款。如县教育局要负责征收本局机关和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的烈军属优待统筹款;县卫生局要负责征收本局机关和全县医疗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烈军属优待统筹款;乡镇政府要负责征收本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烈军属优待统筹款。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烈军属优待统筹工作,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安排一名领导兼管此项工作,确保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二)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国防建设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树立国防观念,从大局出发,把缴交烈军属优待款作为拥军优属应尽的义务,按时完成我县烈军属优待统筹款的征收任务。

(三)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尽职尽责,不能以任何借口,拖缓缴交,影响大局。县政府要求,今年烈军属优待统筹款的征收工作要在81日前完成。各单位务必要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烈军属优待统筹款征收任务。凡不按期缴交烈军属优待统筹款的,要通报批评,限期完成,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