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府[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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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
《阳山县城总体规划》于2006年6月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我县县城城北片、城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09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为保证《阳山县城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和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规划区具体四至:东至环城路、旧水泥厂炸石场山边;南至水口大桥、清连高速公路;西至畔水村、麻地冲;北至城北水库、贤令山公园。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必须经县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续层、拆旧建新以及搭建、抢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二、所有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
三、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的,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对无视法律法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纵容违法者,将依法予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建设举报电话:7881543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