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0101-22-2009-000010 主题分类规章文件
发布机构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11-26
名    称印发阳山县拥军优属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阳府办[2009]87号 关 键 词 民政 拥军优属 办法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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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山县拥军优属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阳山县拥军优属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阳山县拥军优属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增强拥军优属意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要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内容。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驻军部队在参加地方抢险救灾中的各种保障,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第五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动员社会各界关心爱护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支持光荣院(所、间)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八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  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提供优先、优质服务,设立军人候车室。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搭乘县内公共汽车。

公园、体育场、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在正常开放时,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票(费)进入。

旅游景点在正常开放时,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半价优惠。

第十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按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安置政策,县直各单位都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支持鼓励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发展。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县政府将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入读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 入读初中的按照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部门酌情给予照顾解决。革命烈士子女或一至三级残疾军人子女录取入公立学校就读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学金。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五条  落实好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县财政局要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用优惠政策。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优先优惠窗口。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驻军现役人员立功受奖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对阳山籍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战士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各乡镇政府要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凡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县各直属单位要不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细则、办法,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切实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县政府每年将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拥军优属保障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除财政定额拨付外、各单位要依靠社会力量、自身力量等渠道筹集资金,并加强对拥军优属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开展经常性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等困难。拥军优属保障金纳入财政管理,由县双拥办掌握使用,并接受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民政局双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