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0101-22-2009-000009 主题分类规章文件
发布机构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10-15
名    称关于印发阳山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阳府办[2009]75号 关 键 词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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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山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阳山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阳山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意见》(粤民优[2007]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粤民优[2007]26号)、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及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民优[2009]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或生活补助的以下对象:

(一)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四)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以上优抚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县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服务优惠和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逐步提高。

县将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确保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  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

第五条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予以重点保障。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阳山县困难单位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保缴费减免审批表”,经县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县民政局从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为其缴费。

单位有能力参保但未参保的,由县民政局与所在单位签订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协议书。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局以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从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含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按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住院应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给予减免照顾。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一至四级免95%,五、六级免90%;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全免。对伤口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减免费用每年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县财政局结算。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一至二级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每月250元,五级每月200元,六级每月150元。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就医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由县民政局按月发给残疾军人。

第六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参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代为申报。

第七条  其他优抚对象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确实无力缴费的,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阳山县困难单位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保缴费减免审批表”,经县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测算医疗保险费金额,其单位缴费部分从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为其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自负。

其他优抚对象,凡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在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民政局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为其缴纳保险费,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统筹,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其他优抚对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助)后的剩余部分,如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且确有困难的,由县给予医疗补助。其中,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4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和其他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补助20%。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  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的基础上,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或单位审核,县民政局确认后,可以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按规定继续给予享受医疗门诊补助,补助标准每月130元。门诊就医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由县民政局按月发给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

第三章  医疗服务

第十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阳山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和《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阳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以下医疗服务优惠减免待遇: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本县统筹范围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凭本人医保卡和残疾军人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床位费;免收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急诊观察床费;免收常规检查(三大常规:血、尿、大便)费;免收特殊检查(普通胸片、黑白B超、心电图)费;免收血液检查(血电解质:钾、钠、氯,血糖)费。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减免20%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在本县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床位费;免收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急诊观察床费;免收常规检查(三大常规:血、尿、大便)费;免收特殊检查(普通胸片、黑白B超、心电图)费;免收血液检查(血电解质:钾、钠、氯,血糖)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减免1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减免20%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在本县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床位费;免收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急诊观察床费;免收常规检查(三大常规:血、尿、大便)费;免收特殊检查(普通胸片、黑白B超、心电图)费;免收血液检查(血电解质:钾、钠、氯,血糖)费。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减免不低于1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减免2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设置优抚对象就诊窗口、诊室、病床,并在醒目位置标示就医流程、公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用药、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由县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四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县民政局设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支出账户,在县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保障金来源为:

(一)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现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制发《阳山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为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其他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并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支付资金。

县财政局要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县民政局提供已享受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县卫生局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县民政局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费的。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从其抚恤金或生活补助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停止两年申报补助金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是指按粤民优[2007]18号文规定,经县民政局登记认定的195411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和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