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0101-22-2008-000004 主题分类规章文件
发布机构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05-30
名    称 关于印发佛山南海(阳山)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阳府办[2008]60号 关 键 词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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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南海(阳山)产业转移

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南海(阳山)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佛山南海(阳山)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三角地区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以及阳山县人民政府和南海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协议书》,双方同意在阳山县设立佛山南海(阳山)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和发展,规范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把产业转移工业园建成珠江三角洲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主要任务是吸引珠江三角洲地区现阶段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转移的产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阳山工业规模的扩大和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形成新的产业经济增长点,促进阳山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由南海区和阳山县合办,以阳山县为主,共同设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管委会隶属阳山县人民政府,由阳山县人民政府对工业园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南海区政府对管委会的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根据阳山县人民政府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协议书》有关规定,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管理机构设置,双方联合建立“联手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区)长。双方县(区)府办、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科技农业局、劳动保障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双方政府分别指定一名县(区)分管领导专责负责此项工作。双方派员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下称园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园区开发的统筹规划、管理、招商引资和服务等工作,园区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第五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直接向“联席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落实《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协议书》双方责任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二)负责推介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环境、政策等优势,发动企业到阳山参观考察,动员企业到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办厂。

(三)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用地转让、出租等。

(四)负责入园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五)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接待、洽谈、签约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联席会议”赋于的其他职责。

(七)负责园区绿化及园区内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广告、招牌标志的设置。

第三章    招商引资

第六条    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类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第七条    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投资项目,其产业建设用地选址、用地面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等,由园区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报“联席会议”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投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与外来投资者签订合同,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和项目,按国家、省、市和阳山县有关鼓励投资的规定和扶持产业转移园区的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十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为入园企业代办环保、消防、选址、立项和企业登记、注册、备案以及申领各种证照、建筑消防环保工程报建等手续,协助人才引进和办理工作居住证等,实行招商引资“一条龙”服务。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推荐相应的中介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为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各项服务功能,园区管理办公室可以引入相应的物业管理等服务机构。园区管理办公室对服务机构实行入园资格证书审批管理制度。

第五章   利益分配

第十三条    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与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报“联席会议”审核,然后按《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协议书》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每年结算一次,十年期满后划归阳山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应规范服务、强化管理、提高素质,推行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自觉接受“联席会议”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未按要求处理而产生的服务和管理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