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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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正常
分娩补偿标准和增设门诊补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对我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正常分娩补偿进行调整,并增设门诊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正常分娩补偿
凡符合计划内生育的住院正常分娩,从2007年1月1日起纳入因病住院补偿,补偿方法从一次性补偿100元调整为因病住院统筹补偿;补偿(报销)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按因病在各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执行。
二.增设门诊补偿
(一)门诊补偿标准。
门诊补偿标准是按当年参加合作医疗总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补偿,此补偿也限额门诊补偿,门诊补偿资金单独统计、单独核算、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门诊补偿的形式。
门诊补偿实行限额制,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不论是否享受住院补偿,均可享受一定限额的门诊补偿。补偿限额以户为单位每人10元计算(即家庭参合人数×10元),门诊补偿的家庭总金额可由家庭成员中其中一人使用,用完即止不得超支。
(三)门诊补偿的方法。
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在本年度内(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到参加合作医疗的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或体检等的费用方可获得门诊补偿,报销门诊医药费不需填写呈批表,只须带合作医疗证和当年参加合作医疗的收款收据,以及卫生院开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农户直接到乡镇合作医疗办报销,即可获得门诊限额补偿。门诊补偿资金一次未用完的,在本年度内继续使用。但只限当年使用,如当年的门诊补偿资金未用完的,余额不能在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抵缴下年度参加合作医疗资金。
(四)门诊补偿登记制度。
乡镇合作医疗办在办理门诊补偿后,经办人要按规定的门诊限额补偿,立即填写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上的门诊补偿记录。如果《合作医疗证》和门诊限额补偿登记表上出现漏记,导致资金重复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经办人)补回相应损失;如发现有虚开票据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门诊限额补偿资金结算方式与住院补偿结算方式相同,乡镇每月与县合作医疗办结算一次。
三、为了方便群众简化住院补偿手续,参合人员报销住院医药费填写报销呈批表后,报销对象可接到镇合作医疗办办理报销(补偿)有关手续。
四.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方案(含住院分娩补偿),只即于中国大陆境内有效,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