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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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县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构建和谐医保,经县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原参加了养老保险因经济困难而暂时停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允许其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为确保医保基金征收到位,实行应收必须缴纳、按时足额入库的原则,对未经批准欠缴医疗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暂停医保待遇及停止支付,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管理规定,在清欠时加收利息及以日计收0.1%的滞纳金;对财政统发的参保单位,自2007年4月起,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每月统一划入地税征收专户。
三.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原则,医疗保险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自 2007年4月1日起,原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作如下调整: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 5万元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在职25%、退休20%)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充支付:2500元(含2500元)以下部份,支付35%;25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支付55%;5000元至45000元部份,支付75%。(2)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以上至16万元的部分,按以下标准支付:4.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80%;10万元至16万元部份支付85%。
四.加强对异地住院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着力解决一些参保患者随意到异地住院,加大基金支付压力的问题。⑴自2007年4月1日起,建立异地住院审批制度,并会同市社保局对异地住院的参保患者进行实时跟踪、监督检查。参保患者除抢救和异地居住、外出公差需在异地住院外(并在规定时间到社保局备案),其余的参保患者,到异地住院前必须到县社保局医保股办理审批手续;参保患者在本县确诊、医院又有条件诊治的情况下,仍坚持要到异地住院的,虽经批准,但其基本医疗费需增加20%为个人自费。(2)对未经批准,擅自到异地住院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3)参保患者在县内住院期间,擅自要求出院转异地住院的,加收异地住院起付标准的同时,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增加20%为个人自费。
五.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严格医疗机构对参保患者的检查化验、用药、治疗等行为。根据上级医保管理有关规定:(1)对输血(抢救及血色素60g /l 以下使用)和血浆制品(白蛋白在25 g/ l以下使用)、限制类及增强免疫力等药品的使用时,需有相关符合使用的检验指标;(2)参保患者在县内住院时(抢救除外),凡3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化验项目,必须建立先报社保局审批后实施的制度。凡未经批准的检查化验项目,一律由个人自费。
六.按照特殊门诊管理规定,在2007年4至5月间,县将对现有享受特殊门诊待遇参保患者进行专项体检年审,具体体检年审事项另行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