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0000-22-2007-000003 主题分类规章文件
发布机构阳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7-08-20
名    称关于印发阳山县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阳府[2007]64号 关 键 词

 

阳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府[20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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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山县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阳山县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七年八月二十日

 

 

阳山县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

考 核 办 法

 

   为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确保无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清远市森林火灾追究制度》、《阳山县森林防火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成立以县防火指挥长为组长、指挥部成员参加的考核小组。森林防火期间,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进行经常性不定时抽查乡镇、场的防火值班情况,检查内容还包括制度、措施、队伍、机构是否落实,及山火发生后组织指挥扑救等情况。年终由考核小组统一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分,并将考核情况送组织部备案。

   二.考核内容

   () 森林火灾受害率(10)

   1.全年累计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下的得10分。

   2.控制在0.60.9‰得5分。

   3.超过1‰的全额扣除本项分数。

(二)林地过火面积(10)

1.全年累计林地过火面积控制在100亩以下得10分。

2.过火面积在101449亩得5分。

3.过火面积在450亩以上的本项分数全额扣除。

(三)发生森林火灾宗数(10)

1.全年累计发生森林火警10宗以下(10)的得5分;11宗以上的扣除本项分数。

2.全年累计发生一般火灾两宗以下的得5分;两宗以上的扣除本项分数。

3.全年累计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一宗或以上的,全额扣除本项分数。

(四)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10)

1.落实乡镇、场与村委会(工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相关负责人防火工作同经济挂勾的得5分;不落实的扣5分。

2.村委会与所辖村民小组落实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的得3分;没有签齐的扣3分。

3.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防火责任书的得2分;没有签齐的扣2分。

(五)森林防火机构建设(10)

1.乡镇、场建立和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落实领导责任,防火办公室安排有专职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得3分;否则扣3分。

2.乡镇、场森防指挥部,制订、执行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制度的得2分;每月县不定期抽查,发现离岗或脱岗现象的每次扣2分。

3.乡镇、场设立森林火灾档案,在办公室有专柜保管的得3分;否则扣3分。

4.乡镇、场必须制定扑火预案和防火措施,把预案和防火措施张贴在办公室墙上并落实的,得2分;否则扣2分。

(六)落实火源管理(20)

1.乡镇、场必须按要求组建队伍:(1)组建一支10-15人野外火源管理执法队伍;(2)组建一支25-50人森林消防专业应急扑火队伍,并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3)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一支35人村级巡山队伍。

按要求组建队伍的得5分;否则扣5分。

2.乡镇、场野外火源管理执法队清理违章用火行动要求:(1)应联合生态公益林管护中心站人员一起统一行动;(2)每次行动不少于3天;(3)行动范围必须覆盖各村委会;(4)清理行动每年必须不少于6次;(5)按规定实施计划烧除。

按要求执行的得10分;未按要求执行的每项扣2分。

3.火源管理制度落实的得3分;但火源管理混乱,县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没有在限期内整改的每次扣3分。

4.执行野外用火的报批、审批和监烧制度的得2分;否则扣2分。

(七)安全扑救(20)

1.发生森林火灾,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安全扑救火灾的得10分;不到现场指挥的扣10分(特殊原因确无法赶到现场的除外)。

2.发生山火后,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能迅速组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进行安全扑救的,并在并能在4小时以内扑灭山火的得3分;超过4小时未扑灭的扣3分。

3.发现山火后,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公室的得2分;如报告不及时,虚报火情怠误扑火时机的扣2分。

4.发生山火后,乡镇、场必须做好保障扑火救灾后勤物资供应工作的得2分,否则扣2分。

5.发生山火后,地方公安派出所能协助森林公安对森林火案侦破工作的得3分,否则扣3分。

(八)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10)

1.按标准组建森林消防队伍并经过专业培训的得3分;不落实的扣3分。

2.按七个一标准装备扑火队员的得2分;不落实的扣2分。

3.调动森林消防队伍,从接报组织赶赴到达火灾现场1小时内到达的得3分;超过规定时间到场每次扣3分。

4.组建专职或兼职护林队的得2分;不落实的扣2分。

(九)发生山火后,必须组织本辖区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进行安全扑救,不得组织老弱病残、妇女、学生和其他未经培训人员上山救火。在扑救山火过程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年终按本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以上八项考核分数全额扣除。

三.奖罚制度

本考核办法满分为100分。各考核单位森林防火工作年终考评不足60分或有伤亡事故发生的,县委、县政府年终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森林防火工作项目,考核分数全额扣除,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并在县财政下拨到该乡镇的经费中罚款20000元,实行评先一票否决;60分至69分的,扣除年终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项目考核分数2分,并在财政下拨经费中罚款10000元;7079分的,扣除年终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项目考核分数1分,并在财政下拨经费中罚款6000元;9094分的,给予奖励10000元;95分以上的给予奖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