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府[2008]70号
批转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
临时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意见
阳山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十
为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正确引导土地使用者节约集约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令《土地复垦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临时用地原则
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范围
1、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取、弃土方的用地,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
3、临时性的取土,探矿、采矿、选矿厂临时用地;
4、农业结构性调整用地(农保区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
1、临时用地申请表(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领取);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
4、临时用地协议书;
5、临时用地补偿款凭证;
6、临时用地范围地形图;
7、占用林地的,应附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8、占用河滩涂的,应附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9、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和出具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临时用地的平面位置图。
(二)审核报批。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所申请的临时用地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核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治理协议书》。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申请及协议书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后,申请人应向县国土资源局缴交土地复垦押金。参照《清远市采石取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清府〔2000〕30号)的标准,按《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的约定缴交土地复垦押金,其标准如下:
1、占用耕地的复垦押金18元/㎡ ;
2、占用平原或丘陵的非耕地复垦押金15元/㎡ ;
3、占用山坡地、林地复垦押金12元/㎡ ;
4、占用未利用地复垦押金7.5元/㎡ ;
5、矿山尾沙库的复垦费按上述各类标准加收50%。
(四)审批期限。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人缴清土地复垦押金之日起15日内发出临时用地批文。
四、土地复垦押金的管理使用
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经验收合格后,县国土资源局按协议约定时间退还预缴的土地垦复押金;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其预缴的土地复垦押金不予退还,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耕地、林地复垦或易地开垦,应由国土、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确认。
五、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与原国有土地经营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六、临时用地的环境保护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泥石流,及时做好防护、挡护、给排水工程。使用耕地的,应保护好耕作层土壤,以便复耕时使用。
七、临时用地使用限制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扩大临时用地范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八、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自行无偿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治,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主动交还土地;需要续期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九、临时用地使用者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用地的,或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和监督。
主题词:国土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6日印发